(昆明市)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禁采管理的决议
颁布机构: |
昆明市人大(含常委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昆明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8/07/01 |
颁布日期: |
2008/07/01 |
颁布机构: |
昆明市人大(含常委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昆明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8/07/01 |
颁布日期: |
2008/07/01 |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禁采管理的决议
(2008年7月1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昆明市水资源严重匮乏,属全国14个严重缺水城市之一。由于地下水多头审批管理、开采布局不合理、无序和过度开发,部分地区导致超采严重,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引起翠湖干涸,海源寺、蝙蝠洞泉、黑龙潭等名泉断流。为有效防止昆明地质环境和地下水环境等灾害发生,保障和促进昆明市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议:
一、在滇池流域(即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晋宁、嵩明)及安宁市范围内自来水供水管网覆盖区域一律禁采地下冷水,限采地下热水。
二、在滇池流域及安宁市范围内,自来水管网还不能供水到户的,经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核确需开采地下冷、热水的区域,必须按程序申报,并经专家论证后向社会公示,取得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方可取水。待自来水供水到户后,取水户应当封停地下水井。
三、在滇池流域及安宁市范围内,有文物价值以及特殊生产用水的,经昆明市人民政府许可后,可保留使用,但需重新申请核定用水量,实行总量控制。
四、昆明市人民政府要分别对封停的地下冷水井和地下热水井取水户下达《责令封停地下水井通知书》,取水户应当在接到《责令封停地下水井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统一规范自行封停地下冷、热水井。对时限已到但尚未自行封停的,经市人民政府查实,应予处罚并强制封停。
五、在滇池流域及安宁市范围内自来水供水管网已覆盖区域,除统一规划的应急供水水源外,昆明市人民政府不得再对地下冷、热水进行取水和采矿许可审批,同时,应加快未覆盖区自来水管网建设。
六、昆明市人民政府应加快地下水保护立法进程。同时,要加大涉水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执法力度。
七、昆明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决议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地下水禁采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同时,市和相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依法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