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绿色学校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云南省教育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4/03/01 颁布日期: 2003/12/30
颁布机构: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云南省教育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4/03/01
颁布日期: 2003/12/30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绿色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环法发[2003]879号) 各地、州、市环保局、教育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01-2010年)》和《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01-2005年)》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省中小学校 (含民办学校)的环境教育,以推动我省绿色学校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经研究,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和云南省教育厅制定了《云南省绿色学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云南省教育厅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云南省绿色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绿色学校的创建和管理,提高师生环境保护意识,树立良好的环境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根据《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学校,是指在实现其基本教育功能的基础上,以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指导,在工作中纳入有益于环境的管理和教学措施,充分利用校内外有利条件,全面提高师生环境素养,依照本办法命名的各级各类学校(大、中、小学,幼儿园)。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学校的创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绿色学校的创建和评定工作列为学校考核的内容。   第五条 省教育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设立省创建绿色学校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省绿色学校的创建活动,负责省级绿色学校的评定、命名和表彰工作。   省创建绿色学校领导小组在省环保宣教中心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指导全省创建绿色学校活动;   (二)对申报省级绿色学校命名的学校进行初审;   (三)对学校领导和有关教师进行环境教育培训;   (四)对省级绿色学校进行检查;   (五)推荐国家表彰的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先进学校、优秀组织单位、先进个人和园丁奖侯选者。   第六条 地(州、市)、县(市、区)级教育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共同设立相应的创建绿色学校管理机构,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学校的创建活动。   地(州、市)级创建绿色学校管理机构,负责本级绿色学校的评定、命名和省级绿色学校的推荐申报工作。   县(市、区)级创建绿色学校管理机构,负责地、州、市级绿色学校的推荐申报工作。   第七条 鼓励学校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创建绿色学校活动。   申请命名绿色学校,由学校自愿提出。   第八条 绿色学校分省级和地(州、市)级两级命名,   每两年命名一次。   第九条 申请命名省级绿色学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地(州、市)级绿色学校称号一年以上;   (二)学校开展了具有特色的环境教育活动,且相关档案资料齐全;   (三)地(州、市)级创建绿色学校管理机构测评分达90分以上。   第十条 申请命名地(州、市)级绿色学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三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   (二)学校开展创建绿色学校活动两年以上;   (三)学校教师参加过主管部门有关绿色学校知识的培训;   (四)县(市、区)级创建绿色学校管理机构测评分达80分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命名绿色学校,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绿色学校申请表;   (二)对照考核标准的自评表或文字说明;   (三)包含上述内容、学校联系方式和工作总结的电脑磁盘;   (四)其他可以说明创建工作的典型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命名省级绿色学校的地(州、市)级绿色学校,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由地(州、市)级创建绿色学校管理机构测评同意后统一向省创建绿色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申请命名地(州、市)级绿色学校的学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申报。   第十三条 绿色学校的评审,执行《云南省“绿色学校”评选标准》。   省级绿色学校,由省创建绿色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查看材料、听取汇报、考察现场后,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和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评审确定。   地(州、市)级绿色学校的评审确定,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绿色学校分别由省级、地(州、市)级教育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文公布,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十五条 绿色学校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并制定完善方案,持续不断地改进提高。   第十六条 绿色学校可以对组织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师生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省创建绿色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省级绿色学校进行年度抽查,县级以上创建绿色学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绿色学校的监督检查。   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不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无明显改进的,由原命名机构取消绿色学校资格,收回证书和奖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绿色学校有效期4年,有效期满可以申请确认延续。   申请确认延续绿色学校,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向原命名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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