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建设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云南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08/09/25 颁布日期: 2008/09/25
颁布机构: 云南省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08/09/25
颁布日期: 2008/09/25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城乡建设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16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2008)、《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等新标准的实施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城乡建设抗震设防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城乡建设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云南属多地震省份。根据国家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我省129个县(市、区)均属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其以上地区,其中9度设防区3个, 8度设防区57个,7度设防区56个,6度设防区13个(见附表),城乡建设抗震设防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历次震害调查表明,地震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主要源于建(构)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破坏、倒塌以及由此引发的次生灾害。建(构)筑物抗震性能较差,干部群众防灾意识薄弱等是导致地震成灾率高,甚至出现“小震致灾”、“小震大灾”的重要原因。因此,加强城乡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城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对最大限度减小地震灾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抗震设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把加强城乡建设抗震设防管理作为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未雨绸缪,居安思危,常备不懈,真正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全面加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全省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新标准。要根据国家新标准规定,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和各类建筑性质,准确核定其抗震设防类别。特别是重点做好抗震设防烈度8度、9度以上地区和重点设防类、特殊设防类建筑的类别核定和规范设计工作。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学生宿舍、食堂以及二、三级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等重要建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防类别划分和规范设计,其设防类别不得低于国家重点设防类标准。   (二)科学选择建筑场地。建筑场地选择应根据工程需要,在全面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合理避开抗震不利地段。无法避开的,应采取有效措施。严禁在危险地段建房。   (三)提高抗震设防技术水平。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采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新建建筑工程禁止使用预制楼屋面板。重点设防类、特殊设防类建筑和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地区的重要建筑工程,要积极推广使用隔震和消能减震技术。   (四)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建筑工程,一律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对尚未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新标准修改设计;对已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但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和已取得施工许可证还未开工的建设项目,鼓励按照新标准调整设计。各建设单位要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授意设计单位随意降低抗震设防标准。各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定业务范围承担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任务,严格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承担相应的抗震设计质量责任。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按照审查权限,进行施工图阶段的抗震设防审查并对审查工作负责,承担相应审查责任。各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图纸施工,遵守有关施工规程和规范,对抗震设防措施不得任意更改。各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保证监理工程质量。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按照规定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凡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应责令整改。   三、积极开展对既有建筑工程的抗震鉴定与加固   各地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48号)等有关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现行抗震鉴定标准对既有的医院等生命线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学校、商场等人员密集的建(构)筑物、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进行抗震鉴定。经鉴定需要加固而未加固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上述建(构)筑物,应当在县(市、区)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期内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未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各地要在此基础上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对本地区内的其他公共建筑进行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同时鼓励和指导个人出资对私有房产进行抗震鉴定和抗震加固。   四、深入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提高农村民居抗震防灾能力   做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作,是实现防震减灾从局部防御向全面防御转变的重要举措,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和实施村镇抗震防灾规划,并充分考虑避难场地和疏散通道建设。要按照《云南省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技术导则》相关要求,加强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要组织开展农村民居抗震性能普查,对不符合防震抗震要求的农村民居,提出科学合理的加固改造和重建方案。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扎实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全面提高农村民居抗御地震灾害能力。对尚未列入农村民后地震安全工程的农村自建民居,要加强技术指导,鼓励采用标准设计图集,杜绝无设计施工和无抗震措施工程。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村镇建设项目规划和施工报建制度,确保自建民房的抗震设防质量。   五、与城市改造相结合,逐步消除城中村抗震设防安全隐患   通过城中村改造,提高城中村房屋抗震能力至关重要。一要科学制定长远开发建设规划并严格实施。对新的建设用地,要集中连片开发,成熟一片开发一片,避免出现新的城中村。二要对未列入近期改造计划的城中村进行1次普查,全面掌握现有城中村分布及其抗震设防状况,拆除违章建筑,预留疏散通道和避难场所,坚决杜绝随意加层、改造现象。对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要进行抗震加固或重建,逐步消除城中村抗震设防安全隐患。三要在有条件的地区,把城中村改造与城市建设及房地产开发等结合起来,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基本建设程序,对原城中村建筑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开发建设,彻底消除城中村抗震设防安全隐患。   六、进一步加强抗震防灾知识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和建设、地震、教育等有关职能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和报刊、板报标语、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防震、抗震知识宣传普及工作,全面介绍抗震防灾新技术、新产品,普及防震减灾基本知识,传播先进防震抗震理念和技术,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抗震防灾意识。   附件:云南省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云南省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 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1.抗震设防烈度不低于9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不小于0.4g:   第一组:寻甸、东川   第二组:澜沧   2.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30g:   第一组:剑川、嵩明、宜良、丽江、鹤庆、永胜、潞西、龙陵、石屏、建水   第二组:耿马、双江、沧源、勐海、西盟、孟连   3.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20g:   第一组:石林、玉溪、大理、永善、巧家、江川、华宁、峨山、通海、洱源、宾川、弥渡、祥云、会泽、南涧   第二组:昆明(除东川外的4个市辖区)、思茅、保山、马龙、呈贡、澄江、晋宁、易门、漾濞、巍山、云县、腾冲、施甸、瑞丽、梁河、安宁、凤庆、陇川   第三组:景洪、永德、镇康、临沧   4.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5g:   第一组:中甸、泸水、大关、新平   第二组:沾益、个旧、红河、元江、禄丰、双柏、开远、盈江、永平、昌宁、宁蒗、南华、楚雄、勐腊、华坪、景东   第三组:曲靖、弥勒、陆良、富民、禄劝、武定、兰坪、云龙、景谷、普洱   5.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10g:   第一组:盐津、绥江、德钦、水富、贡山   第二组:昭通、彝良、鲁甸、福贡、永仁、大姚、元谋、姚安、牟定、墨江、绿春、镇沅、江城、金平   第三组:富源、师宗、泸西、蒙自、元阳、维西、宣威   6.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05g:   第一组:威信、镇雄、广南、富宁、西畴、麻粟坡、马关   第二组:丘北、砚山、屏边、河口、文山   第三组: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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