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贯彻执行《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人事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 生效日期: |
2006/01/01 |
颁布日期: |
2006/01/01 |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人事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 生效日期: |
2006/01/01 |
| 颁布日期: |
2006/01/01 |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贯彻执行《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发〔2006〕85号)
各区县人事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40号)文件精神,现就落实注册计量师制度及资格考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北京市注册计量师制度纳入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北京地区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工作由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组织实施。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考务管理和资格证书颁发工作,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注册管理和继续教育工作。
二、符合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报名参加考试。具体报名事宜另行通知。
三、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质检总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事局颁发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四、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注册有效期为3年。资格证书持有者应按有关规定到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注册。
五、本通知由北京市人事局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
1、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略)
2、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