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北京市卫生局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08/06/01 颁布日期: 2008/05/09
颁布机构: 北京市卫生局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卫生)
生效日期: 2008/06/01
颁布日期: 2008/05/09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卫监字〔2008〕110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业企业等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49号)及卫生部相关规定,加强我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承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及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的技术审查单位。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按规定需进行技术审查的,由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规定组织专家审查,并将专家审查意见、专家名单作为评价报告书附件。对评价报告书有修改意见的,还应附有修改说明及专家组组长的复核意见。建设单位不单独提交技术审查意见。   二、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中相关专业的专家同时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技术审查的专业专家。按照《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聘任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审定专家库专家的通知》(京卫疾控字〔2007〕118号)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技术审查行业专家要求为熟悉本行业生产工艺及技术,与本项目无直接利益关系,原则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审查的技术依据。要求评价报告在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基础上充分展开对相关内容的评价,应做到内容全面、客观、具体。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做到详细、具体反映建设项目生产现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管理措施情况,评价结论明确,建议具有可操作性。   四、其它相关规定按照《卫生部关于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15号)及《卫生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375号)执行。   附件: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审核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二○○八年五月九日 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第三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备案、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备案、竣工验收。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建设项目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七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二章 分类、分级管理   第八条 北京市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进行审核和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除进行前项规定的卫生审核和竣工验收外,还应当进行设计阶段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卫生审查。   第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是否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学特征、浓度(强度)、潜在危险性、接触人数、频度、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分析,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进行分类。   第十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实行分级管理。   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的备案实行属地管理,由建设项目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严重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如下:   (一)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在200亿人民币以下的建设项目;   2、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   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及跨区(县)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4、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其它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按照《北京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执行。   第十一条 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取得乙级以上(含)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可由取得丙级以上(含)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由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机构按照批准的资质范围开展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有关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三章 评价与专家审查   第十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设计文件,按照职业卫生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书或评价报告表,评价报告应当公正、客观。   第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以下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组织专家审查。   (一)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总投资在一亿元人民币(含)以上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应进行专家审查的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应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审查;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应由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其它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的专家审查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评价工作需要组织进行。   第十五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评价报告书组织技术审查时,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审查专家应当具有与所评价的建设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一般由相关专业专家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其中从北京市卫生局专家库或卫生部专家库抽取的专家数应不少于参加审查专家总数的3/5。   审查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价报告编制、审核人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审查专家应结合建设项目现场实际,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进行技术审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专家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当由专家组全体人员签字。专家审查意见、专家名单应作为评价报告书附件;对评价报告书有修改意见的,还应附有修改说明及专家组组长的复核意见。   参加审查的专家名单须在审查会前报经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对建设项目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指派人员参加审查会并监督审查过程。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作出的评价报告负责。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十七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核或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三)委托申报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服务范围,评价报告的规范性,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及审查意见处理情况等。   卫生行政部门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 第五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第二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第二十二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篇;   (三)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   (四)委托申报的,提供授权委托书。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由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机构或组织3名以上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进行行政审查。其中从北京市卫生局专家库或卫生部专家库抽取的专家数应不少于参加审查专家总数的2/3。审查同意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六章 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二十七条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原备案、审核预评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备案或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四)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   (五)委托申报的,提供授权委托书。   涉及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由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放射防护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第二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对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应当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   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结论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审查。必要时,也可以组织3名以上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根据专家审查结论进行现场验收。通过验收的,应当在受理或现场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未通过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第三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在建设项目卫生评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涉及秘密的,卫生行政部门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及本办法规定,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及本办法规定,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其它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及本办法规定,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病防治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卫疾控字[2005]145号)中《北京市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 ┌──────────┬──────────────────────────────┐ │项目名称      │                              │ ├──────────┼──────────────────────────────┤ │项目地址      │                              │ ├──────────┼──────────────────────────────┤ │项目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          │ ├──────────┼──────────┬──────┬────────────┤ │   法定代表人   │          │ 项目负责人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总投资概算(万元) │          │职业卫生投资概算(万元│       │ │          │          │)          │       │ ├──────────┼──────────┴──────┬────┼───────┤ │建设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 ├──────────┼─────────────────┴────┴───────┤ │设计单位      │                              │ ├──────────┼──────────────────────────────┤ │预评价单位     │                              │ ├──────────┼──────────────────────────────┤ │职业病危害类别   │          轻微□ 一般□ 严重□          │ ├──────────┼──────────────────────────────┤ │申请类别      │            备案□ 审核□            │ ├──────────┴──────────────────────────────┤ │申报材料:                                    │ │□  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       (1份)      │ │□  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1份)      │ │□  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1份)      │ │□  4. 委托申报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1份)      │ │   5.  其它:                                 │ │                                         │ │                                         │ ├─────────────────────────────────────────┤ │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 │                                         │ │                                         │ │                                         │ │主管部门领导(签名):                              │ │                              (单位公章)     │ │                              年  月  日     │ │                                         │ └─────────────────────────────────────────┘   附件2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项目名称 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公章) 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总投资概算(万元)   职业卫生投资概算(万元)   建设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设计单位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报告审核 报告编制单位   审核机关   审核时间   审核批准文号   申报材料: □  1.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1份) □  2.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篇                (1份)                □  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             (1份) □  4.  委托申报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1份)     5.  其它 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主管部门领导(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   工程地址   项目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总投资概算(万元)                其中:职业卫生投资      万元 实际总投资(万元)                其中:职业卫生实际投资    万元 建设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报告审核或备案 报告编制单位   审核或备案机关   审核或备案时间   审核批准或备案文号   职业病危害类别 轻微□  一般□  严重□ 严重职业病危害 建设项目职业病 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设计单位    审查机关   审查时间     审查批准文号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单位                                       申请类别 备案□  验收□ 职业健康检查     职工总人数 男 女 职业病危害 接触人数       上岗前体检人数         体检合格人数         职业禁忌证人数       职业卫生培训   受培训负责人     培训单位     应培训人数     实际培训人数   职业卫生 管理措施   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有□    无□   设置或指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有□    无□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有□    无□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 有□    无□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有□    无□ 申报材料: □  1.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1份)   □  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1份) □  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1份) □  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1份) □  5.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   (1份) □  6. 委托申报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1份) 7. 其它 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主管部门领导(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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