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含汞废物分类收集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北京市卫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08/10/08 颁布日期: 2008/10/08
颁布机构: 北京市卫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08/10/08
颁布日期: 2008/10/08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含汞废物分类收集管理的通知 (京卫计字〔2008〕60号) 各区县卫生局:   近期,市环保局在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现场检查中发现,由于我市个别医疗机构将废弃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含汞医疗废物与其他医疗废物混合收集,造成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汞排放量超标。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含汞医疗废物的危害,现将加强医疗机构含汞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加强全市医疗机构含汞医疗废物的管理。医疗机构应将废弃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含汞医疗废物及时妥善地交由医疗机构内的相关部门单独收集,确保其不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   二、根据北京市环保局的建议,医疗机构收集的含汞医疗废物应交由北京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D11000005)进行安全贮存,不得与送至集中焚烧设施的其他类医疗废物混放。   三、各医疗机构要加强相关人员对含汞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等知识、技能的宣传和培训,完善医疗机构含汞医疗废物的管理制度。各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无汞替代产品,尽量减少含汞医疗废物的产生量。   四、各区县卫生局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汞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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