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1995/09/18 |
颁布日期: |
1995/09/18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1995/09/18 |
颁布日期: |
1995/09/18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重发三部〈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特发(1995)351号 1995年9月18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有关局(总公司):
现将劳动部安锅局《关于重发三部〈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近几年,本市燃气基础设施发展很快,特别是郊区、县新建的居民住宅小区,为解决生活用气问题,配套兴建或筹措兴建一些燃气储存、输配厂(站)。但由于部分建设单位对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资格条件和安全规范等缺乏了解,又不严格执行三部《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第10号令)的有关规定,致使工程质量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为保障城市燃气工程的安全质量,预防事故的发生,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燃气储存、输配工程均应接受各级劳动部门的安全监察。
二、为消除燃气工程“先天性”隐患,承担燃气工程的设计、安装(施工)单位,必须是具备一定条件,取得相应设计、安装(施工)资格证书的专业单位。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标准,确保设计的先进性、安全性,并对所设计的工程安全技术负责。
安装(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图纸进行施工,并对所安装(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
三、燃气工程开工前,安装(施工)单位必须到当地区、县劳动局办理安装审批手续,填报安装申请书。经审批同意,到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备案后方可开工。
外地进京安装(施工)单位,应经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审查,取得“进京施工证明”后,方可办理安装审批手续。
安装过程中,应由市劳动局授权的检验机构对施工安全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四、燃气工程系统使用的管件、阀门、附属仪表等,必须选择经国家认可生产厂家生产的可靠产品,产品必须有合格证和质量证明书,安装前应按规定进行复验,合格后方可安装。
五、工程竣工后,安装(施工)单位应及时整理有关的交工资料,准备验收,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甲方)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通知市、区(县)劳动等有关部门参加。凡验收不合格或验收时所提出的问题,未经整改的,不得投入使用。
六、燃气工程中涉及进口的压力容器、锅炉、应经商检局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委托的检验机构对其安全性能进行检验,未经检验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不得安装使用。
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杜绝事故发生,促进首都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希望各级领导、各部门都要提高对燃气工程安全重要性的认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抓好燃气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