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5]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全市统一领导、区县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治理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制订方案,完善措施,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治理工作。各区县政府要把治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研究解决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市交通、公安、发展改革、宣传、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和法制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认真研究相关政策,切实落实各项措施,推进治理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略)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