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以煤代油建设项目投资包干结余资金和奖励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1987/01/01 |
颁布日期: |
1986/11/19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1987/01/01 |
颁布日期: |
1986/11/19 |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关于以煤代油建设项目投资包
干结余资金和奖励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
(京计资字[1986]998号 1986年11月19日)
根据国家物资局(85)物燃字493号文“关于以煤代油建设项目投资包干结余资金和奖励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市情况,经与市经委、劳动局、建设银行等单位共同研究制定了我市“以煤代油建设项目投资包干结余资金和奖励资金使用办法”。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以煤代油建设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经过决算,投资包干节余资金全部留在压油企业。节余资金的百分之六十用于完善压油项目、煤场建设或节能措施。
百分之四十用于集体福利事业。
二、工业锅炉、窑炉以煤代油建设项目签订投资包干协议后,按当年扣油量计奖,每扣一吨油奖励30元。
此奖金属于节约燃料奖。
三、奖励资金按奖金总额的五、三、二比例用于发展生产、集体福利和个人奖金。市里提留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做为压油、节能调研费用,存入市煤炭总公司帐户,由市计委、经委批准使用。其余全部留给压油企业。
四、个人奖金按对压油贡献大小分等计奖,年个人奖金最高档不得超过二百元。剩余部分留做集体福利用。
五、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六、没有签订投资包干协议的项目不执行此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