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林业系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
北京市人事局、林业局、财政局转发林业部、人事部、财政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1988/07/01 |
颁布日期: |
1988/12/10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人事局、林业局、财政局转发林业部、人事部、财政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1988/07/01 |
颁布日期: |
1988/12/10 |
北京市人事局、林业局、财政局转发林业部、
人事部、财政部颁发关于林业系统从事有毒有害
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实施办法
(1988年12月10日)
各区、县林业局、人事局、财政局、市林业局各所属单位:
现将林业部、人事部、财政部林计字(1988)373号《颁发<关于林业系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除专职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人员按《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人员(含临时工)从事接触有害物质作业时,可按实际作业天数计发岗位津贴,日津贴标准,按《通知》所列的月津贴标准以25.5天折算。
二、 甲级、乙级津贴标准《通知》规定了幅度,各单位可在幅度以内,确定所执行标准,并请将执行方案报市林业局、人事局、财政局备案。
三、 各单位过去自行制定的有毒有害工作岗位津贴办法如有与本通知不符之处,应按本通知执行。
四、 林业系统以外的单位从事同样工作的人员,经市人事局、财政局批准后,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岗位津贴。
五、 本通知自1988年7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