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加快燃煤锅炉改造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机构: 北京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1999/09/20 颁布日期: 1999/09/20
颁布机构: 北京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1999/09/20
颁布日期: 1999/09/20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加快燃煤锅炉改造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9]65号 1999年9月20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加快本市燃煤锅炉改造步伐,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改善首都大气环境质量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凡本市行政辖区的单位,将额定小时蒸发量小于或等于1吨的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和无燃煤区内将燃煤锅炉改为城市热力的,免收其城市基础设施热源建设费。   二、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凡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单位,将采取燃煤锅炉改用电能的,可缓交新装增容供电工程贴费(以下简称供电贴费)。由北京供电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和发布缓交供电贴费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做好有关组织落实工作。   三、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委、北京供电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