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北京市卫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专项安全
生效日期: 2010/04/29 颁布日期: 2010/04/29
颁布机构: 北京市卫生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专项安全
生效日期: 2010/04/29
颁布日期: 2010/04/29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卫科教字〔2010〕12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各重点涉源单位:   经过我市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各实验室设立单位的共同努力,近年来我市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得到明显加强,特别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2009年国庆60周年庆祝活动等重大活动期间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顺利开展,为保障“平安奥运”、“平安国庆”工作目标的完成做出了贡献。   2010年我国将迎来上海世博会及广州亚运会等重大活动,作为国家首都,北京市依然面临着生物安全保障的压力。为继续推进我市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避免发生病原微生物感染事故,保障实验室工作人员身体健康,为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结合2010年我局卫生科教工作计划,现就加强我市2010年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继续将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对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期间的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主管领导、主管部门和责任人,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职责落实;督促各级各类实验室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实验行为。   二、加强对实验室人员、活动及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管理   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要充分发挥生物安全委员会的作用,做好生物安全人员管理工作。确保实验室人员定期接受实验室生物安全培训,持证上岗;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入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对接触病原微生物人员的姓名、岗位等信息、进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人员和从事的实验活动进行详细登记,实验室人员信息和实验室活动情况登记应长期保存备查。   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做好实验活动管理与登记,严禁超范围开展实验活动,特别是严禁在一级、二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应在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中进行的实验活动。   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应对本单位各实验室使用和保存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集中保存管理,做好使用、销毁等相关信息登记。对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严格落实“双人双锁”管理制度,加强对其保存位置的安全保卫。   三、加强安全保卫和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各实验室设立单位要制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期间本单位实验室保卫值班计划,特别是节假日期间的值班管理;单位生物安全负责人、所在辖区派出所等应急报告电话需在值班室明显位置张贴。   发生各种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时,各单位要按照《北京市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方案》(京卫科教字〔2009〕49号)进行处置,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四、开展检查,及时整改   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期间,各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定期进行生物安全自查,特别是对制度建设、生物安全设施设备、人员培训及排查情况、物资储备、安保措施落实情况等重点内容的检查。各区县卫生局要对辖区内实验室生物安全落实情况和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提出督查意见,限期整改,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北京市卫生局将不定期组织专项督查,对各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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