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办理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技师证书涉外公证的通知

颁布机构: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司法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1992/01/01 颁布日期: 1991/12/18
颁布机构: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司法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1992/01/01
颁布日期: 1991/12/18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办理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技师证书涉外公证的通知 (京劳培发字(1991)591号 1991年12月18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北京市公证处,东城、朝阳、海淀区司法局公证处,各高等院校(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   为更好地贯彻国务院批准劳动部发布的《工人考核条例》,做好我市技术工人涉外交流工作,现就办理《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证书》(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证书》)、《北京市技术工人职称证书》(以下简称《技师证书》)涉外公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技术工人涉外,涉港、澳、台地区交流需要办理《技术等级证书》、《技师证书》公证的,由技术工人本人持下列证明材料,到市劳动局审核验证:   1.本市工人考核委员会签发的《技术等级证书》或市行业工人技师考评委员会签发的《技师证书》;   2.工人所在单位的出国、跨地区交流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   3.区、县劳动局,市属局、总公司劳动部门(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持单位上级主管劳动部门)介绍信;   4.本人二寸半身免冠近期照片一张。   二、市劳动局对审核符合规定的《技术等级证书》,重新签发统一印制的新的《技术等级证书》,并在证书确定技术等级栏目、照片骑缝处加盖“北京市劳动局工人考核专用章”;对审核符合规定的《技师证书》,给予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公证部门办理证书公证。   三、技术工人所持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证书》符合下列规定的给予办理换证或出具证明:   1.1989年11月24日以前签发的《技术等级证书》,必须是按照(84)市劳培字326号文件授权单位签发的,即:“初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证书》由公司(总厂)考工领导小组发放,并向主管局(总公司)备案;高级工《技术等级证书》由主管局(总公司)考工委员会发放。受委托代考的单位负责应考者的发证工作,并向委托单位的主管局备案”的证书。   2.1989年11月24日以后签发的《技术等级证书》,必须是按照京劳培发字〔1989〕379号《关于实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许可证的通知》,京劳培发字〔1991〕283号《关于启用新的〈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通知》规定,由市劳动局颁发“许可证”的单位,按核定专业(工种)考核合格,签发的新《技术等级证书》。   3.技术工人取得技师资格的,其《技师证书》经市劳动局加盖钢印。   4.各单位自行印发的《技术等级证书》和1989年11月24日至1991年8月29日期间,各单位签发的原《技术等级证书》(蓝皮本),以及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换证或出具证明,公证机关亦不予办理公证。   四、本通知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