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加强食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北京市劳动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1994/05/19 颁布日期: 1994/05/19
颁布机构: 北京市劳动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1994/05/19
颁布日期: 1994/05/19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劳保发字[1994]110号 1994年5月19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   近两年来,本市已发生多起电梯伤人事故。今年4月23日下午,朝阳区清鲜斋餐厅一台自制的电梯将农民临时工王某(男,17岁,河北省蓉城县人)挤压头部致死。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该梯设计不规范,缺少必要的安全装置,没有严格的使用管理制度。为加强对电梯的安全管理,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特通知如下:   一、电梯使用单位要加强对设备的安全管理,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电梯的门锁保护、限位保护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符合《北京市电梯安全检验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凡使用食梯(含简易杂货梯、用电动葫芦做牵引机构的提升机)的单位,必须于本年6月30日前到所在区、县劳动局办理食梯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属市劳动局直接管理的单位,由局、总公司统一到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进行注册建档。   三、电梯使用单位应在1994年9月30日前完成食梯整改达标工作,并向区、县劳动局或主管局、总公司进行报检。各区、县劳动局和各局、总公司对报检的电梯,要及时与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联系安排检验,以保证食梯的安全使用。   四、自1995年1月1日起,凡未取得市劳动局颁发的《电梯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电梯,一律不准运行使用。各区、县劳动局要加强对食梯的安全监察工作,对无证使用食梯的单位,一经发现,依照《北京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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