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强制性国家安全标志类图形符号标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产品质量 |
生效日期: |
1994/08/12 |
颁布日期: |
1994/08/12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产品质量 |
生效日期: |
1994/08/12 |
颁布日期: |
1994/08/12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强制性
国家安全标志类图形符号标准的通知
(京劳保发字[1994]465号 1994年8月12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旅游局、劳动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组织实施监督标志类图形符号国家标准的通知》,加速我市安全标志标准化进程,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减少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现就贯彻实施安全标志类图形符号国家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设置范围
1、工矿企业。如厂区、林区、车间、作业场所和仓库以及设备上的危险部位等。
2、建筑工地。
3、公共场所。如机场、车站、商场、旅馆、饭店、俱乐部、幼儿园、图书馆、食堂、医务室和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
4、企业内道路交通干线两侧。
二、设置原则
1、标志的设置应遵循安全的原则。按照能够起到提示、提醒的目的,其标志设置的位置应在周围环境有某种不安全因素、易发生事故或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以及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公共场所和厂(场)内主要道路交通干线两侧。
2、各单位在设置安全标志的同时,根据公共场所和生产作业环境的不同,设置相应的公共信息标志。如紧急出口、楼梯、公用电话等。
3、标志的设置要与环境相互谐调。应设置在醒目的地方,并保证标志有足够的亮度或照度,有灯光照明的,其照明光不应是有色光。
4、标志的设置要避免滥设和不规范的现象。在同一地域内,要避免设置内容相互矛盾和内容相近的标志,用适量的标志达到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目的,设置的标志图形符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5、设置的标志要牢固可靠,不得妨碍正常作业和避免造成新的隐患。
6、为使标志的设置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我局特制定编写了《北京市安全标志设置细则》,各单位可根据《北京市安全标志设置细则》和《标志类图形符号国家标准应用指南》中提供的设置地点、观察距离和标志尺寸等内容,具体完成标志设置工作。
《北京市安全标志设置细则》、《标志类图形符号国家标准应用指南》和《标志类图形符号汇编》,请与北京市劳动保护教育中心联系购买。
三、种类、形状、颜色和材质
1、安全标志共分4类86种。其中,禁止标志28种,警告标志30种,指令标志15种,提示标志13种。消防安全标志共分5类28种。公共信息标志共56种。铁路客运服务图形标志共43种。其形状、颜色、尺寸详见《标志类图形符号汇编》。
2、为充分达到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目的,特制定安全口号标志牌30种,由红底和白色文字组成,详见《北京市安全标志设置细则》。
3、各种标志的制作材质,要选用经济、耐久、不易腐蚀、不易变形的材料。如铝板、PS板等。
四、设置方式
1、附着式,将标志直接附着在建筑物等设施上。
2、悬挂式,将标志悬挂在固定牢靠的物体上。
3、柱式,将标志固定在柱、杆上。
4、具体设置方式详见《标志类图形符号国家标准应用指南》。
五、要求
1、安全标志是国家强制性标准之一,各地区、各系统和各单位要有一名主管领导负责,要把贯彻实施安全标志国家标准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系统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此项工作列为今年安全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2、为使安全标志的贯彻实施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各地区、各系统要结合实际情况,选出不少于10个单位作为本地区、本系统的试点单位,最迟于1994年9月10日前将试点单位名单报我局劳动保护监察处。联系人:王树琪。联系电话:302.1178。邮编:100053。
3、下列单位为市安全标志设置的试点单位。
①建工、城建、中建一局、住宅、房管、农建每个系统选2个工地。
②医药、汽车、首钢、机械、电子办、纺织、一轻、二轻、仪器仪表、化工、燕化、建材,每个系统选2个工厂。
③友谊商店、西单商场、百货大楼、蓝岛大厦、燕莎友谊商城、城乡贸易中心、双安商场、长安商场、天桥商场、赛特购物中心等10个商业企业。
4、市和各地区、系统的试点单位请于10月15日前将标志设置完毕并进行自查。10月下旬,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对标志不符合要求的单位,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单位,将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5、各地区、各系统、各单位要广泛宣传设置安全标志的意义和作用,加强对职工安全标准化意识的教育。今后,对已经设置标志牌的危险场所,由于违反标志所规定的内容发生的因工伤亡事故,均按本人违章处理。
6、为保证安全标志图形符号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我局劳动保护教育中心向各单位提供各种类型的安全标志牌,需要者可直接与市劳动保护教育中心联系。具体型号、尺寸、用量,请参照《北京市安全标志设置细则》。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自行制作,但不得出售,自行制作的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7、各单位要建立安全标志牌档案和检查制度。今后,各单位应将此项工作纳入劳动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列入安全检查内容,每半年内至少检查一至两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的标志,要及时修整或更换。
8、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国家标准和本通知要求,制定实施管理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