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产品质量
生效日期: 2023/03/15 颁布日期: 2023/03/15
颁布机构: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产品质量
生效日期: 2023/03/15
颁布日期: 2023/03/15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3〕17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
  为完善北京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制度机制建设,加强评审人员监督管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5日


北京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规范技术评审行为,根据国家认监委秘书处印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人员包括评审员、技术专家和专家委员会成员。
  (一)评审员是指经所属单位推荐,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考核和确认,受其指派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实施评审的人员。
  (二)技术专家是指经所属单位推荐,受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派,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进行专业评价的人员。
  (三)专家委员会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专业技术服务组织。由评审人员数据库中相关专业的资深专家组成,负责协助制定资质认定发展规划,开展评审员晋级评定等工作。
  第三条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评审人员的培训、考核、使用等管理制度,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开展监督。
  第四条 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计量和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作为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受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评审人员培训、考核、选派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二章 评审人员管理 
  第五条 评审员应当能够独立承担相关领域的评审工作,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水平的技术能力;
  (二)熟悉检验检测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从事检验检测及其相关管理工作5年及以上;
  (三)熟悉资质认定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能够熟练运用评审准则和特殊领域评审要求开展评审工作;
  (四)熟悉计算机操作,熟练使用资质认定评审相关业务系统;
  (五)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六)具有良好语言表达和交流能力;
  (七)能保证参加评审的时间;
  (八)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六条 技术专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本专业领域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及以上;
  (二)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检验检测方法、标准和检测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
  (三)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四)具有良好语言表达和交流能力,熟悉计算机操作。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的聘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操守,自愿参与委员会工作;
  (二)具有评审组长工作经历;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评判能力;
  (四)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根据专业领域工作需要视情况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被聘用的专家委员会成员,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放《聘书》,聘期两年。
  第八条 评审人员所属单位应为从事检验检测研究应用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其他行业单位,应负责本单位推荐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应确保推荐人员的技术能力及所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保障其参加评审工作的时间。
  第九条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评审环节技术需要制定考录计划,申请人经所属单位同意方可参加评审中心组织的新晋考核,评审中心对考录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条 评审中心组织考核通过的人员进行注册工作,填写《北京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员(技术专家)使用资格注册表》,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注册有效期一年。已注册的评审员、技术专家每年按规定时间提交《评审员及技术专家年审表》办理年审,年审通过的,注册有效期延续一年,年审不通过或逾期未办理年审的,不再予以注册。
  第十一条 评审中心建立、管理并维护评审人员数据库。按照评审领域、工作类别进行分类管理,根据评审人员资历经历、参评表现、后续教育变化和进出库情况实施动态调整,并公布评审人员信息。
  第十二条 评审中心对评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工作,培训形式包括集中授课、现场观摩、会议研讨和在线培训等。评审人员应按照要求参加培训,保证持续符合评审人员条件。
  第十三条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年对评审员、技术专家进行资格确认并予以公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纳入数据库:
  (一)年龄超过65周岁或身体状况不能适应相关工作的;
  (二)能力范围已不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的;
  (三)连续未参加评审中心指派的评审工作的;
  (四)连续未参加评审中心组织的有关培训、考试的。
 第三章 评审人员职责和行为准则 
  第十四条 评审组由1名评审组长和至少1名评审组员组成,由评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选派,评审组成员选派应遵循回避原则。申请资质认定机构所在地区市场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现场见证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评审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评审组长负责技术评审的全面工作,合理分配工作任务,沟通、协调、控制技术评审过程,裁决评审工作中的分歧和其他事宜,跟踪验证整改,及时报告评审情况、报送评审材料。
  (二)评审组员应服从评审组长的安排和调度,配合支持评审组长工作。在评审过程中对能够影响评审结果或需要深入调查的问题保持警觉,形成结论及时报告评审组长,协助评审组长完成评审工作。
  (三)评审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审任务,认真填写评审报告,评审结论形成后不得发表与评审结论不相符的言论,应对其承担的评审内容和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评审人员应当恪守如下行为准则:
  (一)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公正可靠,忠于职守;
  (二)持续提升技术能力,维护资质认定工作声誉;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四)坚持团队协作。
  第十七条 评审人员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
  (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
  (三)与所评审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
  (四)在评审工作中故意刁难、态度粗暴、吃拿卡要;
  (五)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
  (六)收受评审对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财物,违反规定接受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七)出具虚假或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
 第四章 评价及监督 
  第十八条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评审对象评价、评审组内评价、监督评价等方式对评审人员的评审行为进行监督,评价结果作为评审员晋级、停用的主要依据。
  评审对象评价通过发放《评审意见反馈单》、电话回访等方式,由评审对象对评审人员的技术能力、工作态度、廉洁守纪等方面的表现作出评价。
  评审组内评价通过评审组长填写《评审员及技术专家评审经历评价表》的方式,对评审组成员策划准备程度、准则理解应用、技术专业判断、现场沟通协调、规范廉洁守纪、评审胜任程度等方面的表现作出评价。
  监督评价通过申请资质认定机构所在地区市场监管部门相关人员现场见证、专家委员会成员现场观察、评审案卷审查、投诉举报调查等方式对评审人员的技术能力、工作态度、廉洁守纪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委托评审中心对其作出约谈处理:
  (一)存在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
  (二)无故不参加评审中心组织的培训考核;
  (三)工作质量不达标,评审材料因一般性评审质量问题被多次退回;
  (四)无故不参加评审中心指派的技术评审活动。
  第二十条 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作出暂停直至取消委托从事技术评审活动的处理:
  (一)不能持续符合评审人员条件;
  (二)存在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行为,情节较重或严重的;
  (三)存在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行为;
  (四)工作质量不达标,评审材料因严重评审质量问题被多次退回;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不适宜参加技术评审工作的。
  评审人员暂停从事技术评审活动期限为三个月,在暂停期满后,经整改合格并承诺遵守各项要求,可以提出恢复申请,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后予以恢复。
  评审人员存在第十七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直接做出取消委托从事技术评审活动的处理,不再予以注册。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中心对涉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行为的评审人员填写《评审人员处置表》,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存入评审人员管理档案,相关情况通报评审人员所属单位。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不安排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技术评审,除司法鉴定等特殊领域经所属单位同意后可以参加,评审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技术评审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审工作,如有违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评审员分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评审员实施分级管理制度。
  主任评审员:具有较高的管理、技术能力,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交流能力,可作为评审组组长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的人员;
  中级评审员:在评审活动中配合主任评审员能够独立完成对应专业评审工作的人员;
  见习评审员:初次取得评审员资格,需要在主任评审员指导和帮助下完成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评审中心根据评审人员队伍建设需要、评审环节数据分析结果,组织开展晋级考核,晋级考核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中级评审员晋升主任评审员:作为中级评审员两年内参加10次及以上的现场或远程评审,其中至少2次为首次评审或复查换证评审,且年度评价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见习评审员晋升中级评审员:作为见习评审员两年内参加5次及以上的现场或远程评审,其中至少1次为首次评审或复查换证评审,且年度评价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二十五条 晋级考核根据申请人考核情况和工作业绩,逐级晋升。
  (一)中级评审员晋升主任评审员:由专家委员会成员组成评价组,对申请人提交的《评审员晋级考核表》及证明资料进行初审并安排面试,面试合格人员参加见习考核,根据考核情况确定晋级意见。
  (二)见习评审员晋升中级评审员:由专家委员会成员组成评价组,对申请人提交的《评审员晋级考核表》及证明资料进行综合评议,确定晋级意见。
  (三)评价组由3名以上专家委员会成员组成,负责对晋级申报材料、面试、见习考核等进行综合评议,确定晋级意见后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保障评审人员参加评审工作所需经费。
  《管理办法》涉及的考录、注册、年审、培训等环节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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