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1995/05/31 |
颁布日期: |
1995/05/31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劳动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特种设备 |
生效日期: |
1995/05/31 |
颁布日期: |
1995/05/31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
(京劳特发[1995]156号 1995年5月31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
劳动部于1981年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对及时了解锅炉压力容器的事故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预防措施,保证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多年来我市执行报告制度总体来说是好的,但是有个别部门和单位,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事故报告不及时,甚至隐瞒不报等问题,使有些重大责任事故没有得到严肃处理。为了严肃法纪,尽快掌握事故情况,进一步做好这方面的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在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发生爆炸、重大事故或因其造成人员伤亡时,事故单位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报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当地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并要求事故单位,除了为抢救人员、财产和防止事故扩大而采取的必要措施外,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以便调查分析。
二、压力管道现已列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范围,其事故报告办法暂参照《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报告办法》执行。压力管道的重大事故主要是指泄漏事故。
三、劳动部自1995年7月开始,将原事故季报制度改为月报制度。我局现已改为月报制度。因此,要求各单位做相应变动,即每月初3日前将上月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事故起数、损失情况,汇总报送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电话:6301.1658),望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