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安全性能检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 北京市劳动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1995/09/27 颁布日期: 1995/09/27
颁布机构: 北京市劳动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特种设备
生效日期: 1995/09/27
颁布日期: 1995/09/27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安全性能检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劳特发[1995]378号 1995年9月27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危险性比较大的特种设备已经列入劳动部门安全监察的范围。现将《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安全性能检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负责全市特种设备的统一管理,协调指导区、县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的要求通力配合,把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检验工作做好。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附件: 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安全性能 检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确保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劳动部和市政府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特种设备的监察、检验工作特做如下规定。   一、北京市劳动局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主管部门。除由市劳动局直接监察的单位以外,各区、县劳动局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锅炉、压力容器按原规定执行)。   二、市劳动局直接监察的单位有:   1.首钢总公司、燕化公司、北京矿务局、市建工集团公司、市政工程局、北京铁路分局、市房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除上述单位外,市劳动局直接监察的电梯使用单位增加:   1.中南海、天安门、人民大会堂、钓鱼台国宾馆、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人民广播电台、电视塔、火车站、地铁车站、机场等重要场所和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宾馆、饭店。   四、市劳动局负责特种防护用品的制造和销售的安全监察。各区、县劳动局负责辖区内各单位特种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   五、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检验必须由经市劳动局资格认可的检验单位进行。各区、县劳动局应在原检验所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按分工范围承担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检验。尚不具备条件的检验所可以与其他有条件的检验机构合作检验。   六、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检验的各种表格、证照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   七、特种设备登记建档及安全性能检验等工作的统计报表由各区、县劳动局监察科按有关规定统一上报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八、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检验的分工   1.电梯   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负责以下单位电梯的检验;   (1).由市劳动局直接监察的单位的定期检验;   (2).全市范围内新装、大修电梯的安全性能检验。   各区、县检验单位:   负责本辖区上述部门以外的各单位的电梯的定期检验。   2.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   由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组织实施。   3.桥式起重机(包括门式起重机)   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负责以下单位的检验:   (1).由市劳动局直接监察的各单位的定期检验;   (2).全市范围内新装、大修的桥式起重机的安全性能检验。   各区、县检验所负责本辖区上述部门以外的定期检验。   4.厂内机动车辆   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负责市劳动局直接监察的单位的厂内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   各区、县检验所负责本辖区上述部门以外的定期检验。   5.避雷装置   各区、县经授权的检验单位负责本辖区内各单位避雷装置的检验。   6.大型游乐设施   市劳动局将根据具体情况授权、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检验。   以上分工将根据检验工作的发展做适当调整。   九、以上特种设备的登记建档工作应按照上述分工进行调整。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应积极配合各区、县于10月31日以前做好交接工作。   十、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应对各区、县检验单位的特种设备检验积极做好技术指导工作。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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