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换证审批提交材料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4/12/08 |
颁布日期: |
2004/12/08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4/12/08 |
颁布日期: |
2004/12/08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危险废物经营
许可证换证审批提交材料的通知
截至今年年底,我局已发放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陆续到期,换证审批工作即将开始。鉴于自今年7月1日起,已实施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提交的材料较往年均有较大变化。因此,本次换证与重新申领许可证基本相同,需提交的材料除我局公布的延续许可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包括申请新证所需全部材料,具体如下:
1、行政许可证申请表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人员构成以及证明材料;
4、危险废物运输工具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明;
5、有关危险废物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材料、贮存设施、设备的验收材料;
6、有关贮存、处置设施的地理位置图;
7、相关危险废物类别的处置技术以及配套设施的情况说明;
8、提交设施建设环保三同时批复(验收)证明(在用设施同时提交环境保护监测报告);
9、危险废物经营安全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10、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证明。
11、上一经营期内的经营报告;
12、上一经营期内各年度的环境监测报告,报告应能说明处理许可范围内各类危险废物时,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及地方法规标准的要求;
13、从业人员历年培训记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需延续许可的,可将以上材料提交到市环保局审批受理窗口,市环保局将按照相关审批程序办理。
二00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