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热矿泉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现场审查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5/05/30 |
颁布日期: |
2005/05/30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食品卫生 |
生效日期: |
2005/05/30 |
颁布日期: |
2005/05/30 |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地热矿泉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现场审查工作的通知
(京安监管一字[2005]28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地热矿泉水企业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质量,结合我局《关于印发矿泉水、地热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条件的通知》(京安监管一字[2004]76号)精神,现就地热、矿泉水企业作业现场安全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地热、矿泉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过程中的现场审查工作,严格按照我局规定的《矿泉水、地热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条件》要求,逐项进行检查并填写《非煤矿矿山颁证现场检查记录表》(附后)。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督促其认真进行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各地热、矿泉水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三、加强企业用电的安全管理工作,特种作业人员要持有效证件上岗;电气设备金属外壳要按照规范要求,做到接地接零保护;照明、移动电器要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四、作业场所要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杂物,机械设备转动、传动等部位要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重要部位要设警示标志。
五、坑、沟、池要设有盖板、工作平台设围栏,地下泵房要设台阶并符合安全要求。
附:非煤矿山颁证现场检查记录表(略)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