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06/10/30 | 颁布日期: | 2006/10/30 |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06/10/30 | 
              
              	| 颁布日期: | 2006/10/30 |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安办字〔2006〕95号)
房山、门头沟区安全生产监督、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京煤集团:
  为认真贯彻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确定的瓦斯治理七项措施,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21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2006年年底前,本市所有煤矿必须全部安装安全监控系统。
  二、2007年年底前,本市所有煤矿的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达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有相应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目前已安装的安全监控系统,没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应立即进行更新,2007年年底前必须达到本通知第二条的要求。
  附件: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略)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