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10/30 |
颁布日期: |
2006/10/30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10/30 |
颁布日期: |
2006/10/30 |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安办字〔2006〕95号)
房山、门头沟区安全生产监督、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京煤集团:
为认真贯彻2006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确定的瓦斯治理七项措施,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21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2006年年底前,本市所有煤矿必须全部安装安全监控系统。
二、2007年年底前,本市所有煤矿的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达到《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有相应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目前已安装的安全监控系统,没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应立即进行更新,2007年年底前必须达到本通知第二条的要求。
附件: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略)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