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
徐州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徐州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0/09/10 |
颁布日期: |
2010/09/10 |
颁布机构: |
徐州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徐州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0/09/10 |
颁布日期: |
2010/09/10 |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徐政规〔20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推进建筑节能和节约型城乡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第530号令)、《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建筑节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目标,把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宜居的理念贯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尽快形成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建筑节能政策体系、技术体系和管理体系,积极探索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的有效途径,切实提高节约型城乡建设水平。
二、工作目标
“十一五”期间全市建筑节能总量达到68.8万吨标准煤,其中,新建民用建筑节能量达54.68万吨标准煤,既有建筑改造及运行监管节能量12万吨标准煤,可再生能源替代常规能源2.12万吨标准煤。“十二五”期间,建筑节能目标比“十一五”提高10%。
三、重点工作
(一)推进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的节能全覆盖。全市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设计节能50%的标准,并开展设计节能65%的试点工作,逐步在全市推广,最终实现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设计节能65%的目标。加强对全市新建建筑节能全过程的监管,形成从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到房屋销售的闭合管理。
(二)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既有建筑现状的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全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明确节能改造目标、范围和要求,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改造。
(三)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系统、热水供应系统、照明设备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光热、光电)、浅层地能、工业余热、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资源,并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道路、公园、车站等公共设施,应推广使用太阳能光电照明系统。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四)加快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建设市级建筑能耗数据中心,督促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安装项目抓紧实施,加强对传输数据的分析研究,研究建筑能耗定额方法。组织开展建筑能耗调查统计,实施建筑能效测评和标识,做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工作,积极推行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运行与改造。
(五)加强公共场所空调温度控制。加强对公共建筑空调系统的运行管理,开展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检查,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加强对新建公共建筑空调系统设计、施工的监督管理,对公共建筑室内空调温度监测和控制系统的设计进行专项审查,确保使用具有温度设定及调节功能的空调制冷设备。
(六)推进供热计量体制改革。制定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开展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试点,推行新建居住建筑用热量按计量收费制度。
(七)加大建筑节能投入力度。市财政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编制建筑节能规划、鼓励和扶持新建建筑节能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建设以及相关的科技研究、技术推广、标准制定、产品开发等建筑节能工作。
(八)加强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建设。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形成面向市场的节能机制和应用模式,鼓励成立专门的建筑节能服务公司,培育相应的中介机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化。建立以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为特征的市场准入、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认证制度。
四、推进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
为强化对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了建筑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标准;组织编制建筑节能规划;研究制定我市建筑节能发展目标、推广重点和政策措施,指导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推广应用,协调解决建筑节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市发改委要严格执行项目立项审批前的建筑节能评估制度。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载明有关建筑能耗指标、节能技术措施等建筑节能的要求,并编制节能专章或节能专篇。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编制节能专章或节能专篇的,不予批准。
市经信委所属墙改办负责全市墙体材料改革的管理,制定墙体改革规划并监督实施;积极引导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生产新型节能、环保墙材,并进行审查认定,加强质量监管;加大“禁实限粘”力度,推动我市墙体材料向节能环保型发展。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建筑节能规划以及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等专项规划。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标准,切实形成从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到竣工验收等环节的闭合管理体系。对达不到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筑,严禁其开工建设,不予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的发放,所有新建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等文件中要载明建筑能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内容。加快制订我市供热体制改革方案,尽快实行分户计量,节约利用能源。
市规划局负责在规划设计方面对建筑节能要求审查把关。在确定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时,要按省住建厅有关规定保证节能需要。在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征求市城乡建设局的意见,对不符合节能要求的方案不予审批。对于设计方案符合节能要求但施工图未通过建筑节能专项审查的,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应载明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对我市规划区域内的既有建筑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区别不同产权主体、不同使用年限、不同结构的建筑,会同统计、商务、旅游、教育、卫生、体育等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合理制订我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监督管理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人或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建筑的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进行日常维护。加强对房屋买卖合同的管理,新建房屋买卖合同中应载明所售房屋的能耗指标、节能措施、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内容。监督房屋销售现场建筑节能公示工作。研究利用房改基金、房屋维修基金进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可行性。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把建筑应执行的最低能耗标准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会同市经信委、财政局、建设局、统计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的能耗监测、统计、审计和公示以及节能改造计划,并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推广太阳能光电照明系统在道路、公园、车站等公共设施中的应用,加强节能新光源在新建灯饰工程中应用的监督检查,推广夜景绿色照明。
市环保局负责将建筑节能内容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范围。同时,研究制定对建筑节能材料革新项目的环保扶持政策。
市科技局负责加大对建筑节能技术研究攻关的支持力度,对建筑节能管理、技术课题,在科技项目立项时予以重点支持,为建筑节能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徐州工商局负责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流通市场的监管,对节能材料和产品的经销企业销售的材料和产品的出
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手续进行查验,及时查处无照经营、销售“三无”节能材料和产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利用广告对产品质量做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的销售企业,切实净化流通市场。
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管,重点查处不按标准进行生产,不按规定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或者将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等行为。要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企业的巡查力度,全面建立企业质量档案。
市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实施有关新型建筑节能材料产品、建筑节能工程的扶持政策。
(二)研究配套政策,加强技术保障
通过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建筑节能,引导房屋开发、建设和消费的节能趋向。建设、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物价、规划、房管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节能建筑认定制度,制定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激励政策。通过激励政策,鼓励实施建筑节能,有效扶持从事建筑节能技术开发与应用的企业和研究单位,加大建筑节能科研、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培育节能技术和产品市场的形成。此外,在参评省、市科技进步奖等建筑类奖项时,建筑节能作为必要条件。
市城乡建设局、市墙改办要根据我市建筑节能发展状况,按照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编制适用于现有建筑节能技术标准要求的施工规程、验评规范和评估标准,制订和实施节能建筑及其围护结构节能产品的认定和标识制度,培育发展节能建筑专业技术评定机构和节能建筑检测机构,组织推进节能建筑性能测评工作。组织节能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定期发布鼓励推广应用、限制和淘汰建筑节能的产品和技术目录,为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提供技术保障。
(三)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目标责任
加大建筑节能执法监督力度。市建设、规划、房管、机关事务管理等相关部门应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加强对建筑节能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标准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定期、不定期组织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将检查情况在全市通报。
建立建筑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层层分解任务,落实目标责任,将建筑节能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与本部门节能减排工作挂钩,纳入对单位和个人的年度考核体系。市建筑节能领导小组每年对责任单位开展建筑节能的工作情况组织考核,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深入广泛宣传,增强节能意识
广泛开展建筑节能宣传活动和建筑节能知识的普及教育,努力营造推进建筑节能的良好氛围,提高全民建筑节能意识,提高全社会参与建筑节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等从业人员的建筑节能知识、技术的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保证建筑节能工作取得实效。
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区域的建筑节能工作意见。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