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徐州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徐州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8/09/09 |
颁布日期: |
2008/09/09 |
颁布机构: |
徐州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徐州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8/09/09 |
颁布日期: |
2008/09/09 |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徐政发〔2008〕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节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和节约优先方针,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推进技术进步为根本,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引导、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强化管理,提高全社会节能意识,加快构建节约型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努力形成市场导向、政府推动、企业主动和全社会参与的节能工作新格局,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10年末,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109吨标准煤,比2005年降低22%。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以及监督管理体系,形成全社会自觉节能的机制。
二、努力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
(三)大力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数量扩张带动和资金、自然资源投入带动,向结构优化升级带动、科技进步带动、人力资本带动和三次产业协同带动转变。大力发展高技术、高效益、低消耗、低污染的“两高两低”产业,实现高新技术产业新一轮“双倍增”,达到速度与结构、质量、效益的有机统一,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先进制造业为主体、现代服务业为支撑的产业发展新格局。根据资源条件和环境容量确定不同区域的发展方向、功能定位,合理规划生产力布局,调整部分产能过剩行业,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避免盲目重复建设造成能源浪费,立足节约能源推动科学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
(四)加快调整优化工业结构。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按照“做大做强主导产业、培育发展新兴产业、做优做新传统产业、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总体思路,大力发展光伏光电、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工程机械及专用车辆等先进制造业,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推进以节能降耗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高耗能工艺、技术设备及产品,大力推行集约型生产方式,推进企业集聚、产业集群,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效益。在产业转移和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把优化生产力布局、提升产业结构、淘汰落后生产力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摆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增强科技创新能力,至“十一五”末,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达25%,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比重提高到2%左右,工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达50%以上。
(五)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充分发挥服务业能耗低、污染少的优势,不断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坚持以科技进步为依托,以人才为支撑,以信息化为基础,以生产服务业为重点,以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为突破口,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
(六)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大力发展高效清洁能源,不断提高天然气、电力和热力等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例,积极发展热电联产,在集中供热范围内,禁止新建分散供热锅炉,逐步减少原煤直接使用,提高煤炭用于发电的比重,发展煤炭气化和液化,提高转换效率。积极开发利用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
三、加快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七)加大节能技术创新力度。依靠技术进步实现节能降耗,把节能新技术自主研发、引进吸收再创新作为政府科技投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重点,加大对节能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开发及其产业化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技术和设备的研制,鼓励扶持高效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做大做强。加快企业以节能降耗为主攻方向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和人才培训。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广泛开展与国际组织、金融机构及研究机构在节能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八)加快节能新技术推广应用步伐。支持用能单位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改造传统高耗能工艺和设备,鼓励使用节能型设备及家电产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新上或更换受(配)电变压器必须使用S11及以上新型节能变压器。凡进入我市市场销售的房间空气调节器、冰箱等家电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及省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有关规定。
(九)组织实施节能示范工程。以电力、煤炭、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为重点,围绕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机关团体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组织实施一批技术水平高、节能效果显著的示范工程。节能示范工程享受技改项目“绿卡”扶持政策,并优先推荐申请国家及省市专项资金和落实有关税收减免政策。
(十)加快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培育节能技术服务机构,促进各类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培育一批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具备为企事业单位提供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的节能技术服务公司,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服务新机制,加快节能技术改造步伐,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化。节能技术服务企业享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有关扶持政策。
四、突出抓好重点领域节能
(十一)强化工业节能。在全市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百家企业节能行动”,突出抓好高耗能行业和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工作,广泛开展创建资源节约型企业活动,推动企业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加快节能技术改造,降低能源消耗,确保完成节能目标。市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重点抓好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各地要重点抓好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
(十二)推进建筑节能。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县级以上所有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必须全面执行节能50%的设计标准,有条件的镇参照实行,并逐步过渡到节能65%的标准。在做好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鼓励在建筑中开发利用太阳能及其它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城镇区域内新建12层及以下住宅以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具备条件的应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认真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实施建筑节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05〕130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十三)加强交通运输节能。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加快发展铁路和内河运输,大力淘汰老旧铁路机车、汽车、船舶,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开发和推广车用代用燃料和清洁燃料汽车。
(十四)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全市宾馆饭店、办公场所、商厦超市、医院学校及景观照明要逐步采用节能灯。(十五)抓好农村节能。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加快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和农作物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推广省柴节煤灶,因地制宜开发利用风能、太阳能、水能和地热能。
(十六)推动政府机构节能。重点抓好政府机构建筑物和采暖、制冷、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以及办公设备节能。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必须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资源节约与环保的产品由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禁止采购能源效率低的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产品。各级政府部门和领导干部要从自身做起,厉行节约,在节能工作中发挥表率带头作用。
五、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
(十七)完善节能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加快制定地方节能法规以及主要工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和公共建筑用能设备运行标准,完善政策和技术标准。
(十八)严把能耗增长源头关。把能耗标准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强制性门槛,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新开工项目,遏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各地、有关部门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的浪费。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市节能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具体审查程序另行规定)。
(十九)加强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要强化节能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和能源统计、计量管理体系,确保能源数据准确可靠,依法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挖掘节能潜力,加大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将节能降耗的目标和责任分解到各大重点用能单位,落实到车间、班组和个人,并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定期公布重点企业能源利用状况。
(二十)抓好建筑节能实施过程监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狠抓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节能性能检测、节能验收备案和房屋销售等环节,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检测和验收标准。设计单位要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建筑节能设计深度,设计变更不得降低节能效果;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进行建筑节能设计的专项审查,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设计或未能进行节能计算的设计图纸,不予通过;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技术标准的要求制定节能施工专项方案,经审查批准后,进行技术交底和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实施监理;检测机构应对现场使用的节能材料和产品进行抽样检查;质监机构应进行节能质量专项验收;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将不予备案,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房屋产权使用证。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好每一个环节,形成建设环节的闭合管理,确保节能设计实施到位。
(二十一)加强电力需求侧和电力调度管理。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技术,推进能效电厂建设,引导用户科学、节约用电,提高电能使用效率。改进发电调度规则,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和高效大机组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建立发电煤耗、供电线损考核制度,实现电力节能、经济调度。
(二十二)严格控制室内空调温度。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
(二十三)加大节能监督检查力度。市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节能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以及机关、商厦、宾馆、医院、学校等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产品能耗定额和限额执行情况,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情况,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企业主要产品生产能耗超标准限额的,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停产。达不到最低能效标准的耗能产品,不得出厂销售。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措施未落实的,不予验收。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严厉打击违法交易报废旧机动车和船舶等。对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公开曝光。
六、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
(二十四)强化节能目标责任制。把能耗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县(市)区经济工作目标综合考核体系,作为各地、各部门领导班子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绩的考核指标、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内容以及各类评先奖励、授予荣誉称号的重要依据。实施能耗指标公报制度,不断加大考核力度,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
(二十五)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深化能源价格改革,抑制不合理消费和浪费能源现象。加强和改进电价管理,建立促进发电企业降低消耗、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电价机制。完善电力分时电价政策,不断扩大实施范围,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继续对列入淘汰类、限制类的水泥、电解铝、电石、烧碱、钢铁、铁合金等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能源生产、供应和使用单位不得设置能源最低消费量,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和其它用户无偿、低价提供能源产品或者实行能源使用包费制。实行用能补贴由“暗补”改“明补”。研究制定产品能耗超限额加价政策。
(二十六)认真落实节能财税优惠政策。生产企业为降低能耗,为改进工艺而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按1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抵扣不足的,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利用煤矸石、煤泥生产电力,煤矸石、煤泥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达到60%以上(含60%)以及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达到80%以上(含80%)生产的电力,享受财税〔2001〕198号和财税〔2004〕第025号文件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经认定为65%以上(含65%)省级以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或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工程的,开发配套费可适度予以减免。房屋建筑工程中全部(含基础部分)使用经认定合格的非粘土新型墙材并达到节能要求的,新型墙材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100%退还;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达到40%以上并达到节能要求的,专项基金预收款按照实际使用比例退还;使用非粘土新型墙材占墙材总用量比例低于40%的,一律不退还专项基金。严格实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
(二十七)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各地、各部门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节能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二十八)加大对节能的财政支持力度。各地要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等工作给予支持和表彰奖励,所需节能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从2008年起,市财政设立节能专项资金,专门用于节能工作,并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适当增加。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进步,进一步推动本地节能降耗工作。
七、强化节能基础管理工作
(二十九)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充实节能管理力量,完善节能监督体系,确保经费到位,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监测)工作。在整合现有相关机构、强化专业技术力量的基础上,组建市节能监察(监测)机构,依法开展节能执法、节能监察(监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
(三十)加强能源统计与计量管理。各地、各重点用能企业要高度重视能源利用统计工作,为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发布等提供工作基础。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完善能源统计指标和统计网络体系,充实人员,提高能源统计工作水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能源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的要求配备计量器具,建立健全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加强用能计量和检测,确保能源统计数据准确。
(三十一)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认真落实《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努力营造人人讲节约、事事讲节约、时时讲节约的良好氛围。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节能的重要意义和先进典型,弘扬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能源行为,引导合理消费。教育部门要将节能知识纳入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重视和加强对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的节能教育,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各级科协组织要围绕节能开展系列科普活动。节能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一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活动,加强经常性的节能宣传和培训,动员全社会节能,倡导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消费理念,使节能成为每个公民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动。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对本地节能工作负总责,把节能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分工,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
(三十三)明确部门职责。市经贸委牵头负责全市节能日常工作,重点抓好工业和商贸节能工作;市建设局牵头负责建筑领域的节能工作;市交通局牵头负责交通领域的节能工作;市委农工办牵头负责农村的节能工作;市旅游局牵头负责宾馆、旅游行业节能工作;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负责机关节能工作。市委宣传部和市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统计局、环保局、科技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节能工作。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本部门、本单位节能降耗工作实施方案,及时上报市节能办,并认真抓好落实。市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认真监督检查本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八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