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
颁布机构: |
徐州市建设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徐州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2/13 |
颁布日期: |
2006/02/13 |
颁布机构: |
徐州市建设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徐州市 |
适用领域: |
施工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6/02/13 |
颁布日期: |
2006/02/13 |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的通知
(徐建发〔2006〕16号)
各县(市)、区建设(管)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在徐施工企业:
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为了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的发生,我局制定了《徐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望贯彻实施。
附件:徐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徐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分析和查找本行政区内建筑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以下时间到来前或其它地区发生建筑施工重特大事故时,各级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必须发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
(一)重大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
(二)重要会议:国家、省、市召开党代会、人大、政协会议;
(三)特殊季节:夏季高温、雨季、汛期、冬季严寒;
(四)恶劣天气:大风、台风;
(五)施工高峰期之前。
第三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应认真分析和查找本地区、本单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吸取已发生事故的教训,召开会议或下发文件,有针对性地提早作出符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工作布置。
第四条 各级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工作要做到有部署,有落实,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