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

颁布机构: 徐州市建设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徐州市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06/02/13 颁布日期: 2006/02/13
颁布机构: 徐州市建设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徐州市
适用领域: 施工安全
生效日期: 2006/02/13
颁布日期: 2006/02/13
徐州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的通知 (徐建发〔2006〕16号) 各县(市)、区建设(管)局、徐州经济开发区、在徐施工企业:   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为了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的发生,我局制定了《徐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现印发给你们,望贯彻实施。   附件:徐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徐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分析和查找本行政区内建筑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研究控制事故的对策、措施,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以下时间到来前或其它地区发生建筑施工重特大事故时,各级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必须发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   (一)重大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   (二)重要会议:国家、省、市召开党代会、人大、政协会议;   (三)特殊季节:夏季高温、雨季、汛期、冬季严寒;   (四)恶劣天气:大风、台风;   (五)施工高峰期之前。   第三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应认真分析和查找本地区、本单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吸取已发生事故的教训,召开会议或下发文件,有针对性地提早作出符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工作布置。   第四条 各级建设(管)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工作要做到有部署,有落实,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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