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徐州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徐州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0/11/10 |
颁布日期: |
2000/11/10 |
颁布机构: |
徐州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徐州市 |
适用领域: |
薪酬福利和保险 |
生效日期: |
2000/11/10 |
颁布日期: |
2000/11/10 |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11月10日 徐政办发[2000]140号)
第一条 为了不降低特定行业职工现有医疗消费水平,根据《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的补充,不实行社会统筹,其所筹资金全部用于该单位参保人员的医疗补助。
第三条 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职代会或工会审议通过,报市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四条 职工个人不缴纳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全部由单位负担。
第五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筹资比例由企业根据自己的承受能力自行确定。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六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企业逐月统一上缴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单位间互不挤占。
第七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应控制在60%以内,主要用于补助门诊医疗;剩余部分用于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中个人自付的费用。
第八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每季度办理一次结算。由参保单位审核,并填写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审核表,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核结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不足以结算时,参保单位自行解决。
第九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使用情况,由单位每年向职工公布一次,自觉接受职工监督,确保合理使用。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与《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