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徐州市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徐州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0/11/10 颁布日期: 2000/11/10
颁布机构: 徐州市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徐州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0/11/10
颁布日期: 2000/11/10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11月10日 徐政办发[2000]13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根据《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规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异地就医是指:   (一)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及在外地工作学习连续超过6个月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住外人员)在住地门诊和住院的;   (二)在外地工作学习连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外出人员)在外地急诊或急诊住院抢救的。   第三条 住外人员外出前应填写《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外人员就医登记表》,报送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登记。不办理登记手续异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条 住外人员在居住地患病住院的,除急诊抢救外,必须在当地选择两所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任意一所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由该定点医疗机构在住外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上签章。住外人员在居住地患病门诊时,必须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零售药店购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零售药店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五条 外出人员非急诊抢救的门诊或住院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条 异地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符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按规定报销。门、急诊费用在个人账户中支付;异地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需支付与我市同级医院相同的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比例增加20%;超过统算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个人自付比较增加1O%。   第七条 报销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基本医疗保险证、历、卡,   (二)门诊病历;   (三)出院诊断证明书,   (四)经参保人员或其代理人签字认可的出院明细结账清单,   (五)有效票据,   (六)外出人员单位出具的外出证明。   第八条 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由参保单位每季度末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九条 异地就医如需转院到居住地以外的医院,应首先转到徐州市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条 住外人员返回我市后,应及时办理原登记的注销手续,否则,在本市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与《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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