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无锡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无锡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4/21 |
颁布日期: |
2011/04/21 |
颁布机构: |
无锡市卫生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无锡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4/21 |
颁布日期: |
2011/04/21 |
无锡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
(锡卫医〔2011〕36号)
各市(县)区卫生局、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医院管理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的危害,结合我市实际,
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切实抓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是有效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不受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任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从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各单位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专人负责的责任制度;进一步建立完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以及工作职责,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应急处理预案;设置监控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加强检查、督促和管理,严防医疗废物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二、加强学习,强化培训,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制度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等,提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认真贯彻执行;要加强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应急处理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切实提高医疗废物的处理水平;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各级领导和医务人员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相关制度的自觉性。
三、明确责任,加强管理,严肃纪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法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并切实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暂时贮存工作。医疗废物应统一交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处置。为保证集中处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与市环保部门指定的固体废物处置中心签订协议,并指定专人对医疗废物种类、数量、重量进行登记,做好详细的医疗废物交接记录,严禁买卖。一些较为分散的医疗机构可与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环保部门指定的辖区内医疗废物集中收集点签订医疗废物代收集协议书。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每年组织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面应覆盖辖区内100%的二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并切实加强指导,落实管理措施,健全处置方案。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管理,抽查率应达到60%以上。各地要加大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对于管理不力、造成危害后果的典型案例,要进行通报,公开曝光,依法追究有关医疗机构和责任人责任。
四、总结探索,推广经验,积极构建长效工作机制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监督机构要及时总结、推广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先进经验,探索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与环保部门协商,共同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确保对医疗废物的全程规范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监督部门要将专项督查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职责,要将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规范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医疗机构校验、执业许可,对不能提供有关医疗废物处置证明材料的,校验、不予通过其执业许可等。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