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苏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机械安全
生效日期: 2008/11/10 颁布日期: 2008/11/10
颁布机构: 苏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机械安全
生效日期: 2008/11/10
颁布日期: 2008/11/10
苏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关于加强轨道交通工程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的通知 (苏建安监〔2008〕15号) 轨道交通各施工、监理单位,相关检验(测)机构:   近日,我站对轨道交通一号线部分标段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个别施工单位设备安全管理薄弱,一些设备限位保险不全,带病运转,缺少点检维修保养记录。如中铁十九局施工的苏州广济路地下空间人防配套设施工程(火三区间)项目所使用的两台履带吊无产品合格证,一台150吨履带吊力矩限位无效。在该两台设备不具备使用条件的情况下中铁十九局违规操作,安全隐患严重。   最近一阶段全国各地建筑施工现场大型设备事故频发,造成了惨痛的人员伤亡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当前轨道交通正处于施工高峰,施工现场人员、设备都比较密集,大型设备的使用作为轨道交通工程上的一个重大危险源,必须引起各施工、监理单位的高度重视。各单位要认真吸取教训,切实抓好大型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1、要认真贯彻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安装与拆除、使用与维修、检测与验收、培训与持证等各环节管理责任,严格按照规范规程操作,安全使用建筑起重机械。   2、要继续深入开展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轨道交通各施工、监理单位要立即组织对各类设备(含履带吊、成槽机、三轴搅拌桩机等)的安全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排查重点:一是是否对起重吊装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编制了有针对性的专项施工方案;二是在用大型设备是否存在部件老化、带病作业现象,是否按规定对其进行了维修保养;三是是否建立了设备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发现隐患是否及时整改;四是是否存在操作人员无证上岗、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现象;五是分包队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要通过全面排查,切实消除在用大型设备安全生产隐患。我站将在近期对轨道交通工程的大型机械设备作一次专项检查。   3、严格建筑起重机械市场准入制度。轨道交通工程大型设备必须持有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安全技术档案。要规范设备租赁行为,租赁和使用单位在租赁合同中要明确双方安全责任、设备的维修保养时间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总包单位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应将分包合同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形建筑市场合同备案窗口)进行备案。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安监站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4、要加强大型设备的管理。设备产权单位、使用单位要设立相应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司机、指挥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定期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对各类安全保险限位装置、传动系统和连接等部件进行检查,维修保养记录、点检和台班记录随机备查。   5、监理单位要认真落实对大型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理责任。一是要认真审核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外地安装单位是否办理了资质核验手续;二是要审核设备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三是督促施工企业按要求持证上岗;四是加强使用过程中的巡视检查,发现隐患应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6、检验(测)机构要严格按照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标准和检验检测规程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不符合标准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并对整改后的项目进行复检,合格后方可出具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外地检验(测)机构必须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验和进市登记手续,否则不得在本市从事检验(测)业务。从即日起,施工单位应当委托本市或经过了资质核验和办理了进市登记手续的外地检验(测)机构进行检测,否则出具的检测报告一律无效。 苏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