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
苏州市建设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8/05/22 |
颁布日期: |
2008/05/22 |
颁布机构: |
苏州市建设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8/05/22 |
颁布日期: |
2008/05/22 |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建总〔2008〕50号)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圆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7号),对我省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建筑节能工作,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如下落实措施:
一、各地要认真学习省政府文件,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作在当前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要意义,结合《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当地建筑节能工作深入开展。
二、各地建设局要建立健全建筑节能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执行部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要落实到人。要制定建筑节能实施方案,落实目标责任。
三、大力开展建筑节能宣传工作,向社会普及建筑节能基本知识、相关的政策,提高人们的节能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确保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节能实效和工程质量。2008年起交付使用的所有民用建筑达到建筑节能50%的标准。
五、积极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争取今年完成既有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不少于4万平方米。
六、积极推进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绿色建筑,鼓励建设建筑节能65%的民用建筑。今年各地建设局要确定不少于3个以上此类试点示范工程。
七、按时、按期做好江苏省建筑经济运行统计季报和年报中建筑节能情况统计工作。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