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苏州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08/03/19 颁布日期: 2008/03/19
颁布机构: 苏州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苏州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08/03/19
颁布日期: 2008/03/19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苏府办〔2008〕3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隐患治理年”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在2007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继续深入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突出重点行业和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把隐患治理作为落实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监管责任的重要内容,结合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改进安全监管方式,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推动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为到2010年实现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分工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涉及全市各地区各行业(领域)所有企事业单位。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苏府〔2007〕33号),行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与管理职责,对本地本部门监管领域的各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全面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任务。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明确有关职能部门分工如下:   (一)安监部门负责组织非煤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存在严重职业危害场所等高危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组织高危行业企业和单位的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活动,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开展中小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等施工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打击非法建设、非法施工活动,加强对小型建设施工、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指导。   (三)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和“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组织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打击道路交通运输“三超”(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转)行为。   (五)交通部门负责牵头组织道路、桥梁设施、港口和水上运输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六)质监部门负责组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打击非法生产行为。   (七)工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活动,消除各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事故隐患。   (八)经贸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民爆器材、电力运行重点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督促各类工矿企业严防“三超”(工矿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行为。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协调有关问题,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扎实有效进行。   三、主要任务   (一)认真组织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1.认真做好高危生产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生产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工作,建立高危企业隐患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制度,强化对化工生产、冶金、非煤矿山、烟花爆竹以及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等重点监管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年度集中检查和隐患排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活动,消除事故隐患。各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及控股集团公司要加强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日常指导,督促企业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   2.积极做好建筑施工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重点加强小型建设工地和外来建筑施工企业承建项目的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切实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工地的安全生产监管,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建设、非法施工行为。市政公用部门要加强对城市燃气管线安全运行的行业监管,继续做好城市燃气管线占压清理工作,积极协同建设等部门防范因野蛮施工造成燃气管道泄漏事故,认真做好城市相关公共设施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各类危房和居民出租房屋的隐患排查整治的组织指导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涉及本行业建设项目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继续深入排查与治理人员密集场所各类火灾隐患。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继续以排查“三合一”场所专项行动为重点,认真做好集贸市场、商店、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工作,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与夜间突击检查,加强对消防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与督办工作,对于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单位,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或停止营业,及时进行整改。各级贸易、文广、旅游、教育、卫生等部门要根据各自法定职责,认真做好相关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工作,积极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4.继续加大道路交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切实加强路面执法与日常车辆管理,加强对车辆和驾驶人员违法违章行为的整治,指导乡镇(街道)政府和各类开发区管理部门开展农村、开发区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整治“三超”现象;要加强对道路交通标志的全面排查,对事故多发和车流量不断增大的路段要及时增补相应警示标志,消除道路交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各级交通行业管理部门要做好道路客运、货运企业以及水上运输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工作,积极协同交警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各级交通、交警、教育和建设部门要认真监督有关单位重点加强对工程土方车、校车、大型客车和危险品运输车辆等的安全管理。   5.认真做好其他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级经贸部门要组织开展对电力运行重点单位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各级质监部门要以小锅炉整治为重点,认真做好各类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排查和打击各类非法生产行为。农林部门要组织开展农业机械的隐患排查治理。   (二)切实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工作   要建立健全苏州市、各市(区)和乡镇(街道)事故隐患的三级挂牌督办整改制度,加强对所有挂牌整改隐患的跟踪督办,协调解决隐患整改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确保按期完成挂牌督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任务。   1.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的要求,对辖区内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并按期完成整改任务。要督促所辖乡镇(街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事故隐患的定期排查与隐患治理工作机制,对于排查出的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也要进行挂牌督办整改。市各有关部门都要建立健全重大隐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制度,对本行业(领域)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实行行业、部门挂牌跟踪,及时完成整改任务。   2.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在今年4月中旬前,对列入苏州市政府挂牌督办的50个单位进行全面现场督办,督促有关单位迅速制定整改方案,及时落实整改资金和整改工作计划,确保50个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完成整改任务。   3.各地各部门要对去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排查出来的、尚未得到及时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加大检查督办工作力度,落实有关单位和跟踪督办部门的责任以及各项整改措施。同时,各地要突出对去年隐患排查“零报告”单位或部门的督查,严防隐患排查走过场。   四、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专题研究部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市安委办4月上旬要组织安监、公安、交通、建设、质监、工商、经贸等8个牵头部门制定本行业本领域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方案,指导全市的行业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各级政府和部门负责人要根据各自分工,加强对分管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工作的指导与协调,每半年组织一次以上专题督查。各级安委会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及时组织对基层单位和有关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专项督查。市安委会将于4月份召开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专题听取各地各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部署和工作进展情况汇报。6月份,市政府将对市级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二)不断创新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工作方法。各地各部门要突出重点行业、领域和环节,以隐患排查治理为抓手,全面推进我市安全监管工作,努力做到“四个结合”:一是坚持隐患排查治理与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相结合,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二是坚持企业单位自查自纠与监管职能部门专项执法检查相结合,继续组织企事业单位深入开展隐患自查自纠活动,在此基础上,相关监管部门组织专项执法检查,落实企业安全隐患整改责任。三是坚持隐患排查治理与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相结合,全面排查治理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在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同时还要认真组织排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严格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坚持隐患排查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相结合,加快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定期报告和重大危险源安全日常监管监控制度。   (三)突出做好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重要时期的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各地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要突出对以下五大领域六类企业的重点排查。五大领域是:道路交通领域、“三合一”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重点领域、危化品领域、建筑施工领域、特种设备及“小锅炉”安全监管领域;六类企业是:具有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已查出有重大隐患的企业、近期发生各类较大事故的企业、城乡结合部作坊式企业、外来建筑施工企业和隐患自查申报为零的企业。同时,各地各部门在汛期、“奥运会”期间、年末等重点时段和重大活动期间,都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集中大检查,根据这些重要时段的不同要求和特点,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与日常监督检查,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和重大影响事故,确保重点时段的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四)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各地各部门要不断规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管理,对日常排查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都应建立隐患目录,对于挂牌整改的隐患要按照“一案一档”的要求建立隐患档案,各地挂牌隐患要向社会公开,接受各界监督。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将以下统计信息和情况按规定时间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1.4月5日前,报送各地区、各部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工作方案或实施意见;   2.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报表(见附表)及工作进展情况,以及苏州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情况;   3.5月15日前,报送本地区(部门)和所属乡镇街道(单位)今年确定的挂牌督办的隐患整改项目名单及基本情况;   4.11月30日前,报送市级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完成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和省安委办《实施意见》可从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站(www.suzhousafety.gov.cn)“重大隐患整改”栏目中下载。   苏州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徐青,联系电话:68611760,传真:68611780,E-mail:szajxq@163.com。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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