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关于对有废水处理设施且间歇性排放企业实施限时排放的通知
颁布机构: |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5/04/14 |
颁布日期: |
2005/04/14 |
颁布机构: |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5/04/14 |
颁布日期: |
2005/04/14 |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有废水处理设施且间歇性排放企业实施限时排放的通知
各市、区环保局:
根据我市“两个率先”环保的工作目标,为加大对污染企业的监管力度,规范企业生产废水的排放行为。针对目前部分间歇性排放废水的企业,因废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而导致外排废水超标的现象。经研究决定,对有废水处理设施且间歇性排放的企业实施限时排放,以减少企业废水偷排、直排的违法行为,便于现场监察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1、对有废水处理设施且间歇性排放的企业从2005年10月1日起全部实行限时排放(连续处理排放的企业除外)。
2、限时排放时间由企业申报,经所在地环保部门复核并确定。原则上一天一次,一般不得夜间排放。
3、厂排放口悬挂统一的限时排放标志牌。
4、明确告知企业凡违反要求的,一旦查实将按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进行处罚。
5、请各市、区环保局将废水限时排放的企业名单(附表一份)于4月30日前上报我局。
6、限时排放标志牌的设立工作应于2005年10月30日前全部完成,届时我局将组织检查。
联系人: 杨小平 电话: 65221675 传真: 65237639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