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
苏州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6/08/05 |
颁布日期: |
2016/08/05 |
颁布机构: |
苏州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6/08/05 |
颁布日期: |
2016/08/05 |
关于印发苏州市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府办[2016]16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苏州市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市绿色航运发展和船舶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交通运输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5〕17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长三角水域江苏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6〕28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严格船舶燃油使用标准、加强船舶排放监管、推广岸电和清洁能源使用等举措,控制我市船舶的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为全面控制船舶大气污染奠定基础。到2019年,进入船舶排放控制区的船舶全部使用符合标准的低硫燃油,或者使用等效的替代措施达到排放要求;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的集装箱和客滚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
苏州市船舶排放控制区包括沿江和内河水域,其中,沿江港区为核心区域(常熟、太仓、张家港港区),内河通航水域为控制区。
适用对象为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除外。
三、控制要求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长三角水域江苏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6〕28号)文件的序时进度,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作业、停泊的船舶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标准的燃油,国际航行船舶应符合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一)第一阶段:自2016年4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个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下同)应使用硫含量≤5000mg/kg的燃油。
(二)第二阶段:自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5000mg/kg的燃油。
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5000mg/kg的燃油。
(三)2019年12月31日前,对第二阶段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适时确定是否采取以下行动并提前公告:
1.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1000mg/kg的燃油;
2.扩大排放控制区地理范围;
3.其他进一步举措。
(四)船舶可采取连接岸电、使用清洁能源、尾气后处理等与上述排放控制要求等效的替代措施。凡具备岸电供受电条件的,船舶在港口码头停靠期间应优先使用岸电。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船舶排放控制区设立的宣传。
以《长三角水域江苏省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宣传为重点,在船舶停泊区、船闸和港口码头等船舶密集区域开展多种形式的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宣传工作,使广大船员、航运企业进一步了解船舶排放控制区的相关政策和要求,为下一步工作开展营造良好氛围。(市交通运输局)
(二)实施严格的船舶燃油使用要求。
国际船舶和国内沿海船舶应使用符合国际公约和本实施方案要求的船用燃料。内河船和江海直达船应使用符合GB252-2015标准的普通柴油,禁止使用渣油和重油。自 2017年1月1日起,公务船、长江苏州段渡船、港作船使用的柴油硫含量,应不高于国Ⅳ标准车用柴油。(市交通运输局、环保局)
(三)加强船用燃油质量的监管。
强化船用燃油生产质量监管。加强船用燃油生产、调和环节的质量,组织对船用燃油质量的监督检查,打击非法生产行为,从源头管控船用燃油质量。同时,加强低硫燃油的生产和供应,保障符合相应规定标准船用燃油的市场供应。(市质监局、发改委)
严格船用成品油经营许可资质管理。严把船用成品油市场准入关,强化船用成品油经营资质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船用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年检。(市商务局)
加大船用燃油经营和质量的管理。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船用燃油质量的随机抽检力度,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规范船舶供油市场秩序。规范船用燃油供应市场经营管理,督促船用燃油供应单位做好船用燃油供应的记录,依法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应单证和燃油样品。(市工商局、商务局、质监局)
(四)加强到港船舶监管。
加强控制区停泊船舶换用低硫燃油和替代措施的监督检查,结合现场监督和安全检查工作,对船舶的轮机日志、燃油供受单证等材料进行检查,对文书检查不合格、有违规记录或经监测存在违规嫌疑的船舶可以进行船舶燃油检测,对文书检查合格、无违规记录且无违规嫌疑的船舶可以进行船舶燃油抽检。对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要求燃油的船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国际公约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市交通运输局、环保局)
(五)提高船舶检验质量。
不断提升船舶发动机等相关船用产品检验标准和水平,完善船舶发动机等相关船用产品检验程序,加强船舶发动机排放性能的认可和船舶发动机质量核查,提高船舶发动机等相关船用产品检验质量。(市交通运输局)
五、支持政策
(一)鼓励使用低硫燃油。
对进入排放控制区或靠岸停泊期间使用更低硫含量的燃油或者采取等效的替代措施的船舶,市级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贴。(市交通运输局、发改委、财政局,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鼓励船舶靠岸停泊使用岸电。
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单位关于加快推广港口岸电系统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60号)要求,对新建码头依法建设岸电设施,现有码头要制定专门行动方案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对岸电供电设施改造项目安排资金支持,并对使用岸电实行专项电价政策,充分调动船舶岸电使用的积极性,促进节能减排。(市经信委、交通运输局、环保局、财政局、物价局,苏州供电公司,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三)鼓励船舶改造升级。
鼓励提前更新淘汰老旧船舶,鼓励新建以LNG等清洁能源为动力的船舶,鼓励现有船舶改造升级和应用清洁能源。对使用LNG等清洁能源为动力的船舶,市级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贴。2018年12月31日前,对使用以LNG等清洁能源为动力的船舶,享受优先过闸且不加倍征收过闸费的优惠政策。加快LNG加气站布局规划建设,优先落实加气站用地,同步推进LNG储备保障能力建设,为船舶使LNG清洁能源提供稳定源头保障。(市交通运输局、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国土局、水利局、经信委,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六、豁免或免责
在靠岸停泊期间,如使用本实施方案要求的低硫燃油会对船舶的安全构成危险,船方可事先提出豁免申请。具体豁免条件、申请程序、处理等规定由主管部门制定并对外公告。
船舶在访港前应备有足够的符合排放控制区要求的燃料。如发生以下五种情形之一,船舶被发现使用的低硫燃油不符合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可提出免责申请,具体实施细则由主管部门制定并对外公告。(市交通运输局)
(一)船上备有一份有关转用符合要求低硫燃油的操作程序,靠港后已按照要求正在进行转用操作,并已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措施,但在靠港口的1个小时内完成转用并非合理可行。
(二)船方备有一份详细记录船舶预计开出日期和时间及有关事故描述等信息的日志,证明在预计开出时间之前的1小时内,发生了非其所能控制的预期以外的事故,导致船舶未能在预定时间开出,并在预计开出时间之前1小时起至实际开出时间之前1小时为止的时间段内使用了不合格要求的低硫燃油。
(三)船方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其已作出一切应尽的努力,但被燃料供应商误导,致其在靠泊期间使用了不符合要求的低硫燃油。
(四)船方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其已作出一切应尽的努力,但还是未能获得符合要求的低硫燃油。
(五)船方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表明,发生了紧急情况,不容许其在靠泊期间使用符合要求的低硫燃油。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推进苏州市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总召集人,市交通运输局、环保局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及苏州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责任人为联席会议成员,统筹协调我市推进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发挥组织领导、支持保障和督促检查作用,全力推进我市旅游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工作。
(二)切实有序推进。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细化时间节点,按照先点后面、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步推进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工作,分阶段对工作推进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确保按时完成预定的目标任务。
(三)强化督促检查。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工作的督促检查,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安排和建议。各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要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加强交流和宣传推广,从面上推动工作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