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开发利用的意见

颁布机构: 南京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京市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0/05/11 颁布日期: 2010/05/11
颁布机构: 南京市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京市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10/05/11
颁布日期: 2010/05/11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开发利用的意见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宁政发〔2010〕8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建设用地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可利用土地尤其是土地后备资源不足,但同时全市范围内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土地闲置浪费和低效利用现象。为充分盘活全市存量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三个发展”用地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提出我市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意见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重视盘活存量土地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自2004年以来,国家不断加大土地宏观调控力度,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逐年减少,并加强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同时,随着我市新型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推进,建设用地量不足已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全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盘活存量土地资源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立足于内涵挖潜、节约集约用地,大力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长久的用地保障。   二、摸清情况,明确措施,加快土地批后各项手续推进工作   (一)各区县、各开发区要精心组织开展存量土地调查;国土部门要加大建设项目批后跟踪管理力度,在各区县、各开发区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建立全市存量土地调查统计制度,全面摸清全市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低效利用的存量土地数量、分布情况。   (二)各区县、各开发区要认真分析土地闲置、低效利用的原因,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处理办法,并积极落实各项盘活措施,确保盘活存量土地工作取得实效。   (三)各区县、各开发区要根据国土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加快项目推进,加大征地批后实施力度,确保在征地批准后六个月内完成批后实施,在批后实施完成后三个月内完成供地手续。发改、规划、环保、国土等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审批程序,加快项目用地相关审批手续的办理速度。对已建成的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及征地报批前已完成补偿的项目,各区县、各开发区要加快完善批后实施和供地手续。   (四)建立全市存量土地处置通报制度。市国土部门要定期将存量土地的分布及处置进展情况通报各区县、各开发区,督促相关区县、开发区加快存量土地盘活,促进土地早日利用。   三、规范操作,分类推进,切实调整盘活存量土地资源   (一)加大批而未用土地调整盘活力度。对依法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因城市建设规划调整或其他原因造成原批准地块不能使用、原地类状况未发生改变的土地,各区县、各开发区要尽快申请调整盘活,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调整盘活批而未用土地的意见〉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5〕242号)要求具体执行。   (二)适当放宽存量工业用地转让条件。因项目调整等原因确需转让工业用地的,在取得开发区管委会书面同意后,可不受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转让条件的限制进行转让,开发区管委会或其经营实体享有优先回购权。   (三)鼓励工业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且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重建、改建、扩建厂房,涉及容积率提高的,除生产研发用地外,不需补交土地出让金。生产研发用地如提高容积率,应按市场评估价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   (四)已出让的工业用地,因项目调整、企业无力开发等企业自身原因不再使用土地的,在履行审批手续后由政府(开发区)协议收回,可不再作为闲置土地进行处置。   (五)对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地块,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置。其中:闲置满一年以上未满二年的,按出让地价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开工建设;闲置满二年以上的,原则上无偿收回,如用地单位确有继续开发意向,并已落实开发资金的,可在按出让地价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前提下,限期开工建设,逾期仍未开工建设的,依法无偿收回。   四、加大宣传,加强监管,全力营造良好的用地环境   (一)各级政府、各开发区及国土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全社会了解土地管理相关政策和规定,充分认识盘活存量土地的重要性,关心、支持和参与存量土地盘活工作。   (二)各级政府、各开发区要加大协调力度,对非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土地,主动帮助用地单位解决影响项目开工的矛盾,协调解决规划、拆迁、抵押、招商等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加快土地开发利用。   (三)加大信息公示力度。国土部门要按规定将建设用地批准信息及时在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加强社会监督。对一些长期闲置没有处理的闲置土地,要公开挂牌督办,限期处理。   五、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强化目标责任考核   (一)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2010年5月31日前),各区县、各开发区完成存量土地资源的清查工作,摸清存量土地的总量、分布,闲置原因等。   第二阶段:盘活处置阶段(6月1日-11月30日),各区县、各开发区根据本意见有关措施,完成存量土地盘活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第三阶段:检查考核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市政府将对各区县、开发区存量土地盘活工作进行责任考核。   (二)各区县、各开发区对本辖区内存量土地盘活工作负总责,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各负其责,恪尽职守,共同做好全市盘活存量土地资源工作。   今后,各类新建项目要优先使用存量土地。各级政府、开发区内的存量土地利用率不得低于60%,上年度征转用地报批项目批后实施完成率不低于80%,所有完成批后实施的土地供地率(储备土地除外)不低于85%,闲置土地处置率不低于80%。对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区县、开发区,国土部门可暂停办理征地报批及供地手续。   (三)建立闲置土地处置联动机制。对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地块,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要停止办理各项手续审批,待闲置土地处置完毕后方可按规定办理各项审批手续。被认定有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在闲置土地未依法处置完毕前,不得再申请新建项目用地,也不得再参与土地“招拍挂”出让活动。   (四)建立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闲置土地处置适度挂钩机制,对批而未供土地(储备土地除外)的数量以及工业用地闲置土地数量较多的区县、开发区,要适量扣减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奖励土地利用效率较高的区县或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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