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试行)
颁布机构: |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07/23 |
颁布日期: |
2012/07/23 |
颁布机构: |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京市 |
适用领域: |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07/23 |
颁布日期: |
2012/07/23 |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试行)
各分(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4号,以下简称通知),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的意见》(宁委发[2012]34号,以下简称意见),深化落实《南京国土资源管理转型创新总体方案》(宁委发[2012]26号),加强预审管理、提高审批效率,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以下简称预审)通知如下:
一、预审范围
除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外,新建、迁建需要使用土地的项目;扩建需要使用原址以外土地的项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均需进行预审。
二、介入时机
拟使用农用地、未利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土地征转用手续前预审;拟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在供地前预审。
三、申请主体
1、拟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申请主体须与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审批(核准、备案)的主体一致。
2、拟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由土地储备机构及相关土地运作主体申请预审。
四、审批权限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由国家、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按程序和规定进行审查并逐级上报。
市(区、县)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如下:
1、拟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由立项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其中江南八区市级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市局审批服务处预审;
2、在供地前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书面告知意见,或相关立项文件的工业项目,由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其它工业项目由土地所在辖区国土分(县)局预审;
3、经营性项目由土地所在辖区国土分(县)局预审;
4、开发园区、功能板块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土地所在辖区国土分(县)局预审;
5、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土地所在辖区的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五、审查内容
拟使用未利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需审查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选址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其中产业类项目是否符合南京市国土资源转型创新要求;
3、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需在预审阶段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材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把关;
拟使用农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还需审查:
4、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非经依法批准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5、征地补偿费用的拟安排情况,是否在项目总投资中按地区征地补偿费标准列支;
6、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办理程序
1、申请和受理。建设单位或项目前期运作主体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预审申请后,在受理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予以受理。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审查和决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预审申请依法进行审查。由市(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预审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需报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的,应当出具建设项目用地初审意见。
3、预审期限。应自受理预审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七、其它
1、在本《通知》下发前,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已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项目时,不再补办预审手续。
本《通知》所称开发园区、功能板块,是指四个国家级开发区(工业园)(包括: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和七个重点功能区(包括:河西新城、仙林科学城、软件谷、生态科技岛、麒麟科技创新园、南部新城、浦口新城)。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