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南京市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京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9/08/22 颁布日期: 2009/08/22
颁布机构: 南京市政府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京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09/08/22
颁布日期: 2009/08/22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修改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委等部门《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9]2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建委等部门拟定的《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实施意见 (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市建工局 2008年6月)   为全面贯彻落实《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明确各方职责,保障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质电〔2008〕11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全面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投资大、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风险高,市各有关部门既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加强配合,及时联动,真正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和协调的工作机制,认真负责地抓好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真正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   市建委负责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工作的宏观指导,规范地铁工程建设市场管理,督促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工程参建各方认真履行职责,适时组织开展质量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召开有关各方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及时分析形势,研究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和措施。积极协调处理南京地下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报告的各类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问题,并依照有关规定,牵头组织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阶段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建工局和市市政公用局负责所辖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监督管理,检查指导在建轨道交通工程参建各方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依据有关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轨道交通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违规行为予以调查、处罚。参与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地铁指挥部负责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全过程监督管理与控制。严格按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认真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协调解决地铁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安全问题,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突发性事故的应急预案,落实救援设备、救援物资,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一旦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市地铁指挥部要严格按照《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8号)要求迅速上报,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生命财产损失。   二、强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管责任,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监督管理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作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管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认真制定监督方案;并按有关要求,配备监督人员,明确岗位职责,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加强监督巡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质量监督机构应重点加强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程序和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的检查,对工程实体特殊部位、关键控制点进行监督抽样检测。在发现违法违规、违章作业施工行为时,应及时督促责任主体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重点加强对参建各方的安全行为以及对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检查,包括从业人员上岗资格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程序、专家论证、监理的审核意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应急预案制定、落实情况,监理单位对安全生产监理工作的职责落实情况等。对管理体系不健全、安全措施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三、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加强质量安全施工组织与管理   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认真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责任制,规范质量安全行为,确保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市地铁总公司要认真履行建设单位责任,全面做好轨道交通工程总体协调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及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在工程招标时,应组织评标专家对具有重大风险的深基坑、盾构隧道、矿山法隧道等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专篇进行专项评审;工程开工前,应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建企业资质、参建各方人员资格等进行开工条件检查,督促参建各方履行中标承诺;在施工过程中,要规范参建各方质量安全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在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作业中降低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同时,要组织开展质量安全检查,一旦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按规定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报告,并召集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妥善处理。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各阶段勘察设计文件必须做到基础资料齐全,采用技术标准合理准确,编制深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并做好技术交底。   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深度符合规定,并编制安全生产专篇;对可能发生滑坡、坍塌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专门的安全防护措施和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的指导意见,按规定和合同约定指派设计代表配合施工,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处理设计问题,做好施工全过程的跟踪服务工作。   施工单位要强化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编制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对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复杂的深基坑、盾构区间工程应有安全事故预防措施,有控制险情和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经依法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变更;严格遵守施工技术操作规程,认真落实技术交底制度,明确质量安全要求。要针对轨道交通工程的特殊性,认真开展隐患排查与现场监督管理,加强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的辨识、评估、建档、登记、监控和动态管理,及时消除重大隐患。重点抓好不良地质地段防坍塌、特殊地质地段防涌水涌泥沙,变形监测超前预报等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落实,确保施工安全。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应迅速按规定要求上报有关单位和部门,并及时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监测单位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安全等级、基坑周边环境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监测项目、测点布置、频率、精度要求、各项报警值、人员资格必须符合有关要求,并严格按经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对基坑、支护构件、周围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设施进行动态监测的数据,必须作出分析,按规定要求提出合理监测意见,及时提供给受委托的单位。   监理单位要认真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并严格按经批准的监理规划和细则实施监理。要根据工程要求编制“旁站监理方案”,对特殊部位、关键节点、重大危险部位,要认真落实旁站监理。对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安全事故预防和监控措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专家论证意见方案执行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件等内容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工作不落实或达不到要求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现场巡视检查,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监督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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