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修改《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的决定(2002)

颁布机构: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2/06/01 颁布日期: 2002/04/25
颁布机构: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生效状态: 作废
所属类型: 地方性法规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02/06/01
颁布日期: 2002/04/25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4月25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的决定        (2002年4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对有关节能的技术要求,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地方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三、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新建其他类型锅炉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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