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修改《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的决定(2002)
颁布机构: |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地方性法规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2/06/01 |
颁布日期: |
2002/04/25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地方性法规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2/06/01 |
颁布日期: |
2002/04/25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4月25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的决定
(2002年4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对有关节能的技术要求,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制定地方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三、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新建其他类型锅炉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