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规范江苏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安监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8/10/30 |
颁布日期: |
2008/10/30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安监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8/10/30 |
颁布日期: |
2008/10/30 |
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江苏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苏安监〔2008〕162号 2008年10月30日)
各市安监局:
现将《关于规范江苏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规范江苏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安全监管效率与水平,促进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实施原则
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安监部门对辖区内地下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实施原则:实行属地监督管理原则。县级以上各级安监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辖区内地下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二、监管职责
1. 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检查矿山企业对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2. 制订本地区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办法及工作制度;
3. 监督检查所辖区域内的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
4. 监督检查所辖区域内地下矿山企业的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情况;
5. 监督检查所辖区域内的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6. 监督检查所辖区域内的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做好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备案以及安全竣工验收工作;
7. 监督检查所辖区域内地下矿山事故的预防措施及组织落实情况,督促企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
8. 参与所辖区域内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协调事故和险情的应急救援工作;
9. 对地下矿山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报告实施监管,建立、健全所辖区域内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安全基础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矿山企业安全状况、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档案、矿山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资料、监督检查记录、事故处理情况等;
10. 做好所辖区域内地下矿山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对事故原因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11. 对所辖区域内地下矿山安全条件论证以及安全评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2. 有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1. 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实行属地监管原则。县(市、区)市两级安监部门另有协定的,按照协定要求处理。
2. 基本要求:
(1)各级安监部门应对所辖区域内地下矿山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及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各级安监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完成审查和验收工作,并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单位;
(3)县级或市级安监部门在组织对辖区内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时,应当邀请上一级安监部门和省级安监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4)经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应当报上一级安监部门备案。
四、许可证颁发管理
1.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下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省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2.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下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办程序:
(1)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下矿山企业向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安监部门受理后,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和有关事项进行初步审查;
(2)市级安监部门在对申请材料和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后,形成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同上报省级安监部门;
(3)省级安监部门在对市级安监部门初审意见、申请材料和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3. 对于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关闭的地下矿山,各级安监部门应及时收缴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逐级书面上报有关情况,由省级安监部门按照法律程序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五、监督检查
1. 各级安监部门依法对地下矿山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基本内容:
(1)矿山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2)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岗位操作规程等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
(3)矿山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矿山安全投入以及工伤保险费用缴纳情况;
(5)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
(6)矿山开采应该保存的图纸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而及时更新情况;
(7)矿山安全生产现场状况;
(8)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9)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应当检查的其他事项。
2. 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
(1)负责直接监管地下矿山的安监部门每半年应对辖区内所有地下矿山进行至少一次现场安全检查,应当每年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辖区内所有地下矿山进行一次系统审查;市级安监部门应当每年对辖区内所有地下矿山进行至少一次现场安全检查;省级安监部门应当每年至少抽取全省四分之一的地下矿山进行一次检查;
(2)各级安监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地下矿山情况,制定相应的年度检查计划,确定对各地下矿山的检查内容及重点;
(3)安监部门对地下矿山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时,应事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拟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重点,必要时,应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4)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执行公务活动中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3. 现场监督检查程序: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进入地下矿山现场检查,应当首先向被检查矿山企业出示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件;
(2)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事故调查处理等安全生产情况;
(3)查看有关安全管理台账,检查矿山设备设施使用、检查、检测、维修和管理情况;
(4)检查地下矿山企业应保存的设计文件和图纸,其内容应包括地质图、矿山总平面图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下和井上对照图、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供配电系统图、防排水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
(5)对照开采设计或方案,检查矿山开采是否按照设计或方案进行,矿柱、岩柱的保留和保护是否符合设计规定要求;
(6)审阅有关记录,查看矿山对作业场所的通风、气候条件以及粉尘、有毒有害气体等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的检查、监测情况;
(7)检查矿山针对冒顶、片帮、水灾、水害、火灾、炮烟中毒等事故隐患制定的预防措施以及落实情况;
(8)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被检查地下矿山的基本情况以及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结果、处理意见等事项记录在检查表中。检查表必须有检查人员(包括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的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9)对检查中发现的地下矿山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事故隐患,要立即予以纠正或限期改正。
4. 现场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1)检查结束后,安监部门应当对检查结果进行审查,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超出本级安监部门行政处罚权限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安监部门;
(2)对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的地下矿山企业,安监部门应在限期届满或事故隐患排除后进行复查。复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必须将复查情况和结果记入工作台账。
六、其他要求
1.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地下矿山的实际,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并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2. 各级安监部门可根据所辖区域内地下矿山的实际,参照本意见的检查表,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检查表。
3.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地下矿山的实际,按照本意见要求,建立辖区内所有地下矿山企业的安全基础档案。基础档案中的监督检查记录包括检查记录、复查记录以及有关行政文书等内容。
附件: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1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编号:
企业名称 主要负责人
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序 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依据 检查结果 备注
一 相关证照
1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的合法性 查看相关证照
二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资质
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查看相关文件、证书及合约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六十九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
3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质
4 特种作业人员
5 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或与邻近专业救援队伍签定协议)
二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制定
6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 查看相关文件、制度、操作规程的文本以及相关执行情况的记录、台账、档案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
7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发布
8 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发布
9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执行
10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制定和发布
三 技术资料
11 “三同时”审查及验收的有关资料 查看相关资料及图纸 《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12 矿山各期工程初步设计或开采方案的有关资料、图纸
四 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1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和档案 查看相关文件、资料和档案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
14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和时间
五 安全生产投入
15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查看相关资料 财务部相关文件规定
16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工伤保险缴纳情况
六 职业危害管理
17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以及职工健康监护情况 查看相关资料、检测记录和台账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7. 1、4.17
18 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及发放情况
七 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整改
19 企业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的建档情况 查看相关资料、记录和台账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20 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的检测检验记录及建档情况
21 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落实及监控措施制定、实施情况
八 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处理
2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及修改情况 查看相关文件、资料、记录和档案 《安全生产法》第五章
23 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情况
24 生产安全事故的上报及处理情况
检查意见
检查人员(签字):
企业意见
负责人(签字):
备注: 1.本次未检查的项目或内容,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2.检查结束并填写“检查意见”时,应写明检查的结论性意见;需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另出具相应的文书。
3.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查单位,一份检查单位存档。
附件: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2
(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状况) 编号:
企业名称 主要负责人
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序 检查项目及内容 标准及要求 检查结果 备注
一 矿山井巷
(一) 安全通道及出口
1 矿井安全出口 每个矿井至少有2个独立的能行人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且间距不小于30米
2 生产水平安全出口 每个生产水平(中段)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3 井巷安全标志 井巷的分道口应有清晰路标,并注明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
4 提升竖井梯子间 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梯子间设置符合规程要求
5 人行道及安全间隙 井巷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等,运输设备之间及运输设备与支护的间隙要符合规程要求
6 井巷口防坠 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5米的栅栏或金属网,并应设置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
(二) 井巷维护及报废
7 井巷支护及维修 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均应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维修井巷时应遵守规程要求,做好相应防范措施
8 报废井巷管理 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报废井巷地面入口处应设置不小于1.5米的栅栏并标明原井巷名称
9 采空区管理 制定采空区管理制度,地表塌陷区应设明显标志,相通井巷应封闭
二 地下开采
(一) 一般规定
10 采矿设计、图纸 地下采矿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所有采掘工作面图纸齐全、规范,并及时填绘
11 开采要求 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范围开采,禁止越层、越界开采
12 矿柱保护 按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规定的期限内应保持柱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不得开采或毁坏,并有人管理
13 矿柱回采 矿柱回采应采取后退式回采方式,回采速度应与矿房回采速度相适应,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14 顶板安全管理 应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
15 凿岩及爆破作业 建立爆破管理制度,严格按设计进行施工
(二) 采矿机械
16 电耙绞车出矿 有良好照明,绞车前部应有防断绳回甩的防护设施,电耙停止运行时,应使钢丝绳处于松弛状态
17 无轨装运 运输巷道的底板应平整、无大块,坡道坡度应小于设备的爬坡能力,弯道曲线半径应符合要求,车箱装载不应过满
三 运输与提升
(一) 水平巷道运输
18 电机车运输 矿车应采用不能自行脱钩的连接装置,机车闸、灯、警铃应能正常工作,架线式电机车的滑线悬挂高度应符合规程要求
19 人力推车 推车人员应携带矿灯,每人只推一辆车,在能够自滑的线路上运行应有可靠的制动装置
20 无轨运输 汽车运输时,汽车顶部至巷道顶板的距离应不小于0.6米,禁止熄火下滑
(二) 斜井运输
21 斜井人员运送 供人员上下的斜井,垂直深度超过50米的,应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应装设符合规定的声、光信号装置
22 斜井运输 提升矿车的斜井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并保持完好;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应设阻车器,斜井下部车场应设躲避硐室
(三) 竖井提升
23 人员运送 垂直深度超过50米的竖井用作人员出入时,应采用罐笼或电梯升降人员,必须装设安全可靠的防坠器,保护装置可靠
24 混合井 用于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应符合相关规定,同一层罐笼不应同时升降人员和物料
25 提升系统信号 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车场,均应设信号装置,井口信号与提升机的启动应有闭锁关系
(四) 钢丝绳及提升装置
26 钢丝绳使用 升降人员或物料钢丝绳要每日进行检查,每隔六个月进行一次检验,悬挂吊盘用钢丝绳每隔一年检验一次
27 电动控制系统保护 提升系统应有相关保护和联锁装置,设备应有独立操纵的工作制动和紧急制动的安全制动系统
28 提升设备仪表 提升速度超过4m/s以上的提升机,应装设速度指示器或自动速度记录器及制动系统的气压表或油压表
29 提升装置检测 主要提升装置,每年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一次
三 通风防尘
(一) 通风系统
30 基本情况 必须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采场形成通风系统前不应进行回采,采空区应及时密闭
31 主扇 每台主扇必须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施,应有矿井风流在10分钟内反向的措施
32 局部通风 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已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采场、独头巷道应设栅栏和标志
(二) 防尘
33 防尘措施 凿岩应采取湿式作业,如湿式作业有困难应采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接尘作业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
四 防排水
(一) 地面防水
34 基本情况 应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流和汇水面积、积水区等情况,根据当地情况并结合矿区特点建立和健全防水、排水系统
35 矿井井口标高 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水位1米以上
36 防水措施 每年雨季前应由主管矿长组织一次防水检查;矿区及其附近积水或雨水有可能侵入井下时,应根据情况采取有效措施
(二) 井下防水
37 基本情况 应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小矿井、老井、老采空区及现有生产井积水区、含水层、地质构造等情况,并填绘水文地质图
38 防水矿(岩)柱 对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等不安全地带应留设防水矿(岩)柱;相邻的井巷或采区中有一个涌水危险的,应留出隔离安全矿柱,并在设计规定的保留期内不得开采或破坏
39 防水门设置 主要泵房进口、水文地质复杂矿山的关键巷道及通往强含水带、积水区和突然大量涌水可能区域的巷道应设置防水门
40 探水和放水 对接近水体的地带或水体有联系的可疑地段,应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编制探水设计,操作应符合设计要求
(三) 井下排水设施
41 水泵房 井底水泵房的出口应不少于两个,其中一个通往井底车场的出口要装设防水门,另一出口用斜井与井筒连通,斜井上口应高出泵房地面标高7米以上;泵房地面标高(潜没式泵房除外)应高出其入口处巷道底板标高0.5米
42 水泵 至少应由同类型的三台泵组成,工作水泵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
43 排水管 井筒内应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
44 水仓 应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一般矿井主要水仓总容积应能容纳6~8小时正常涌水量;进水口应有篦子
五 电气设备
(一) 综合管理
45 图纸 井上及井下配电系统、井下电气设备布置、井下通讯系统应图纸齐全、完整并且符合规范
46 设备档案 应有主要电气设备使用书、设备安装开工、调试安装验收、试验、事故、大修及更换主要部件的技术档案和运行记录
47 设备管理 在用机电设备应完好且有合格者,特种设备有检测证书和合格证,有设备更新、检修计划,并按计划执行
48 检修管理 停电检修时,所有已切断的开关把手均要加锁,应验电、放电和将线路接地,并悬挂“禁止送电”警示标牌
(二) 供电
49 供电线路 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铺设两条独立线路
50 井下各级配电标称电压 运输巷道、井底车场照明电压应不超过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天井至回采工作面间及行灯照明电压应不超过36V;电机牵引网络电压在采用交流电源时应不超过380V,直流电源时应不超过550V
51 接地、接零要求 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应用于向井下供电,井下电气设备不应接零
52 断路器要求 向井下供电的断路器和井下中央变电配电所各回路断路器不应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三) 电气线路
53 线路保护 移动式电力线路应采用井下矿用橡套电缆;井下信号和控制用线路应使用铠装电缆
54 井下电缆铺设 电缆悬挂高度和位置应符合实际要求,电力电缆悬挂点间距应不小于3米,控制与信号电缆悬挂点间距应为1.0~1.5米
55 线路标注 巷道内的电缆每隔一定距离和在分路点上,应悬挂注明编号、用途、电压、型号、规格和起止地点等标牌
(四) 机电硐室
56 电气设备间距 硐室内各电气设备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0.8米的通道,设备与墙壁间距离应不小于0.5米
57 控制装置及警示标志 硐室内电气设备的控制装置应注明编号和用途,并有停送电标志;硐室入口应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标牌,高压电气设备应悬挂“高压危险”标牌,并应有照明
(五) 照明及通讯
58 照明设置 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采掘工作面可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
59 通讯系统设置 地面调度室至井下各中段采区、马头门、车场、装卸矿点、主要硐室、变电所、主要泵房和主扇机房应设有可靠通讯
六 防灭火
60 消防措施 井下中央变电所、爆破器材库等应有消防制度,消防器材充足且在有效期内
检查意见
检查人员(签字):
企业意见
负责人(签字):
备注:
1.本检查表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所有系统要点,每次检查可根据确定的检查重点,填写相应内容。
2.对检查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查项目,应注明具体内容。
3.检查结束并填写“检查意见”时,应写明检查的结论性意见;需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另出具相应的文书。
4.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查单位,一份检查单位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