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监察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07/10/10 | 颁布日期: | 2007/10/10 | 
            
          
         
        
          
            
              
                | 颁布机构: |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 生效日期: | 2007/10/10 | 
              
              	| 颁布日期: | 2007/10/10 | 
            
          
         
        
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监察的通知》的通知
(苏煤安〔2007〕54号)
各煤矿企业:
  现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监察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07]42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从接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开展自查工作,自查时间为10月10日至10月24日。自查内容要按照国家局提出的5个方面要求,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检查方案,设计检查表格,检查结果要形成书面文字材料,于10月25日前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二、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调整监察计划,在企业自查的同时,对重点企业和矿井实施跟踪督察。重点督察各企业和矿井在瓦斯治理方面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本次自查活动的组织及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对查出的隐患治理情况等。
  三、省局将于10月25日至11月5日对各煤矿企业实施专项监察,届时将全面听取企业自查情况汇报,并对部分矿井进行重点抽查。本次监察在严格依法行政的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将对瓦斯治理不力、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及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8号)要求,本次专项监察将同时对设计或核定能力120万吨以上的煤矿实施重点抽查。
  请各煤矿企业按通知要求立即贯彻实施。
  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项监察的通知》(略)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