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做好2008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7/09/29 颁布日期: 2007/09/29
颁布机构: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江苏省
适用领域: 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
生效日期: 2007/09/29
颁布日期: 2007/09/29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7〕321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落实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制度,切实做好补充耕地工作,根据《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3号令)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2008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库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库要求   1、各市在农用地后备资源调查的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考虑2008年度的建设用地需求量,综合预测2008年度需补充的耕地面积。后备资源较为丰富的市还应考虑易地调出补充耕地指标和易地开垦耕地定向挂钩的需要。   2、项目库建设周期为2007年11月1日―2008年10月31日,进入2008年度项目库的项目应确保在此周期内能够实施完成。   3、各市应准确理解不同项目性质的内涵,确定项目性质,项目性质分为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整理。   土地开发是指对未利用土地,包括荒山、荒地、荒滩等,通过工程或生物措施改造,使其成为可供利用土地的行为。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土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等进行综合整治,调整土地关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项目选择上,应加强实地调查工作,保证项目选择的真实性和可行性,必要时,可在项目区予以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4、项目规模要求。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面积一般应不小于30亩;土地复垦项目新增耕地面积一般应不小于10亩;土地整理项目面积一般应不小于300亩,新增耕地率在5%以上,基本农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率在3%以上。   土地开发项目原则上不大于1000亩(沿海滩涂开发原则上不大于4000亩),土地复垦项目原则上不大于800亩,土地整理项目原则上不大于3000亩。如因项目建设需要确需突破控制规模的,须说明原因,经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后实施。   土地整理项目的地块数为一块,土地开发项目、土地复垦项目地块数不超过10块,且每个地块新增耕地应在1亩以上。丘陵山区的开发,项目区山体坡度不得超过25度,并在项目申报时附有资质测绘单位出具的地形勘测报告。   5、地类要求。土地分类按国土资发〔2001〕255号文执行,废坑塘、晒谷场、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田坎等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形成的耕地,可以计算新增耕地面积。   6、图件要求。原则上以2006年度或2007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为依据,如不能提供2007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则要按照“月清季累”的日常工作制度,以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依据。没有现状图的沿海滩涂开发应先进行现场测绘,提供经市级以上地籍部门认可的勘测定界报告和现状图。   7、关于水工建筑物复垦(河堤复垦)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有防护作用的堤防及护堤地不允许围垦。不妨碍防洪保安的废弃水利用地,经有权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复垦证明的可以复垦。凡涉及在用河流的河滩地、苇地以及湖滩地、沿海滩涂开发整理的,迎水坡一面一律不得开发(含滩地二级平台);背水坡一面开发的,需有权水利部门和环保部门出具同意开发证明。涉及废弃河流的河滩地、苇地以及湖滩地、沿海滩涂开发整理的,也需有权水利部门和环保部门出具同意开发证明。   8、新增耕地的认定。新增耕地必须灌排配套,满足基本耕作的需求。不满足新增耕地的基本要求,即使已种植农作物,也不能认定为耕地。具备耕作条件的园地,可视为新增补充耕地面积指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不得计算新增耕地面积。绿化带、景观带不得计算为新增耕地面积。   9、项目编号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按“K(F、Z)08AXXYYY”的格式编号。其中:K(F、Z)为项目类型(开发、复垦、整理),A为各市汽车车牌代码字母,XX为县(市、区)识别码,YYY为项目序号(序号为三位数)。   10、项目不得化整为零申报,也不得跨乡镇申报,更不能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二、项目库管理   1、凡用于补充建设占用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均应纳入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库统一管理。   2、补充耕地项目由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申报,市国土资源局核查、确认,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省国土资源厅将对入库项目进行抽查,抽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取消有关市、县本年度入库项目。   3、项目入库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立项要求重新审查把关,并对变更理由和变更情况作详细说明,于2008年6月1日―6月30日之间集中一次报省厅备案。项目库一经确立,各市新增耕地面积指标一般不得调减。   4、项目库补充耕地项目均应编制项目规划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项目规划方案的可行性论证。项目规划方案至少应包括项目区概况、项目区各项工程建设规划、项目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方案等基本内容,同时要附有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项目规划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5、用于本市自身建设占用耕地补充的项目,验收工作按照《关于调整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库项目竣工验收方法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7〕172号)要求进行;易地开垦耕地定向挂钩项目,经承受方市国土资源局初验合格后申请省厅验收。验收时要提供项目竣工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年度经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面积指标不得低于入库新增耕地面积指标的85%。   6、项目位置和项目编号应标注在土地利用现状标准分幅图上。不同年度的项目用不同颜色或不同的符号在同一套分幅图上标注。   7、各市要进一步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管理,随时掌握项目建设的动态,保证项目按时保质完成。如在项目验收抽查中发现篡改台帐、虚报面积的,将认定项目不合格,并给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取消相关市、县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耕地的台账管理,及时掌握各地的耕地占补情况。   9、项目库验收结果申报备案和易地开垦耕地定向挂钩项目申请验收工作于2008年9月30日截止,各市全年验收结果申报备案和易地开垦耕地定向挂钩项目验收申请批次原则上不得超过3批,过期不报,视为放弃。   10、各市2008年度项目库建库资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请于2007年11月30日前报送省厅。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在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省厅耕地保护处联系。   附件:   1、2008年度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明细表(略)   2、2008年度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前后地类变化情况表(略)   3、2008年度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建设情况统计表(报省厅)(略)   4、2008年度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市级统计表(报省厅)(略)   5、2008年度各市易地开垦耕地计划表(报省厅)(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ОО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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