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7/08/09 |
颁布日期: |
2007/08/09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7/08/09 |
颁布日期: |
2007/08/09 |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苏安办[2007]40号)
各市安委会:
2007年7月23日至28日,省安委会组成五个督查组,分别对全省13个市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了督查。为进一步做好下一阶段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迎接国务院安委会的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组织发动,抓“知晓率”。从督查情况看,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这次专项行动高度重视,部署早,行动快,各企业、单位积极响应,上下联动,稳步推进,全省各地专项行动已有了一个较好的开端。但在督查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少数地区和单位重视不够,抓得不紧,统计和上报信息滞后;一些单位工作不扎实,走过场;极个别的单位甚至还不知道这次专项行动。对此,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安委会确定的任务和目标,迅速进行一次再部署、再动员、再推动、再落实, 逐级深入细致地开展工作,突出抓好基层和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不留盲区,不留死角。要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手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大抽查力度,每个市至少抽查100家企业,特别是对重点行业的企业要重点抽查,提高企业对这次专项行动的知晓率。抽查中如发现对专项行动不知晓的企业要派专人督导。
二、进一步细化方案,抓“覆盖率”。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也是隐患排查的主体,各类企业应将本单位隐患自查自改的主要情况及时上报同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督促和指导企业搞好自查,帮助和督促企业完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自查隐患整改情况,对照统计数据逐一核查,真真做到心中有数,特别是各乡镇(街道), 要督促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细致的排查,对发现的隐患要“一患一档”并跟踪落实整改。各地要对管理任务较重、管理力量相对薄弱的基层乡镇(街道)进行重点帮带。
三、进一步加快治理,抓“整改率”。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安委会的总体部署,推进专项行动向企业、向岗位、向薄弱环节、向危险点延伸。对检查、督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要责令其立即整改,对认定的较大以上事故隐患进行分级挂牌,跟踪督查整改;对前期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已下达整改令的,要进行按期组织复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违规冒险生产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决不手软;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责令企业按照“三定”( 即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限)的要求制定整改计划,落实防范措施。对一些整治难度大和危险程度高的隐患,要专题研究,重点解决。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要加强协调,组织力量,整合资源,合力整改,确保每一个查出的隐患都能得到有效治理,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不力、进展迟缓的单位和企业,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必要时,可在媒体上曝光。
请各市安委会在8月25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