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04/05 |
颁布日期: |
2007/04/05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化学品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04/05 |
颁布日期: |
2007/04/05 |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安监办〔2007〕21号)
各市安监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2007〕29号)转发给你们,为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确保按时完成颁(换)发经营许可证工作,特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贯彻许可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各市安监局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第三条 “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规定,加强规划,在原有批发企业基础上,合理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审批工作,保持社会稳定。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抓紧进行隐患整改。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做好颁(换)发经营许可证。对烟花爆竹零售点,各市要根据本区域特点明确规定存储限量。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经营单位,坚决不颁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确保在规定日期前完成颁(换)发经营许可证工作。
二、完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基本信息档案,指导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发放工作。各市县安监局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中,要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和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基本信息档案。各市安监局要加强对县级安监局零售许可证颁发工作的指导。
三、请各市安监局于2007年4月15日前将本地区截止到2007年3月15日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情况(见附表)报省局监管二处。以后于每年3月1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情况基本信息(经营许可证注录各项)报省局监管二处。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2007]29号)(略)
二〇〇七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