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开展我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6/07/11 |
颁布日期: |
2006/07/11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6/07/11 |
颁布日期: |
2006/07/11 |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我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苏环控〔2006〕36号)
各省辖市环保局: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环发[2006]67号)(见附件1)要求,各地要在2007年9月前编制完成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上报总局。为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我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规划组织与分工
省厅污控处、自然处、环监局、省环科院、省监测中心以及各地环保局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这项工作。省厅污控处为全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组织单位,负责下达规划编制任务,协调省各有关部门、各级环保部门间关系,审核全省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价报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核定与补充报告、水源地环保规划等,督促规划进度并按时完成。
省环科院和省环境监测中心为规划编制技术承担单位,负责对各地规划编制技术指导,完成全省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价报告、汇总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核定与补充报告、编制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保规划。省环境监测中心还负责组织调查全省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价报告中有关监测方面的内容,审核各地的水质调查评价报告和规划中有关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等方案。负责组织有关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数据、有毒有机物调查等方面资料。
省环境监察局负责组织调查全省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价报告中有关监察方面的内容,审核各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价报告和规划中有关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察能力建设等方案。负责提供已开展的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保专项行动方面资料。
省厅自然处负责组织调查全省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价报告中有关农业、生态等方面的内容,审核各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价报告和规划中有关面源、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建设等方面内容。负责提供全省有关农业面源、生态环境调查等方面资料。
各地环保局要组织好各职能处室、单位分工协作,开展辖区内饮用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按时提供各市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价报告(包括基础数据光盘)、各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文本及图集,以及其他必要资料。
二、工作进度安排
(一)2006年6月-7月
省厅组织召开全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会议,正式启动规划编制。
(二)2006年7月-12月
2006年8月底前各市完成县级以上(含县级)及列入我省区域供水规划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所在城市社会经济基础情况、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状况、环境质量状况等调查(详见附件2《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技术培训纲要》中附表1-6基础情况调查表),并提交省厅,9月底前完成并提交县级以上(含县级)及列入我省区域供水规划的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价报告(包括基础数据光盘)。
2006年11月底前省环科院完成全省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调查评价报告(包括基础数据光盘),经省厅审核后于2006年12月份提交国家环保总局。
(三)2007年1月-4月2007年2月底前各市向省厅提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与调整方案、江苏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表(附件3)、江苏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汇总表(附件4)、不达标饮用水水源地总量控制方案、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工程项目方案。2007年3月底前,省环科院完成全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与调整方案、不达标饮用水水源地总量控制方案、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工程项目方案,经省厅审核后于4月底前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与核定报告及图件。
(四)2007年5月-9月
2007年6月底前各市编制完成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上报省厅,2007年8月底前省环科院编制完成全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9月,省厅组织审核后正式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三、几点说明
本次规划编制内容按照《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大纲》要求开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有关事项进一步说明如下:
(一)规划范围
省规划范围为县级以上(含县级)及列入区域供水规划的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和具有集中供水能力的地下水水源地(包括备用水源)。各市规划范围为1000吨以上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具有集中供水能力的地下水水源地(包括备用水源)。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沿江地区的长江干流、南水北调东线、区域供水地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严格依照《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划定。沿江地区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本省其他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可以参照《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大纲》等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作适当调整。准保护区范围由当地政府自行划定决定。原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如不符合要求的,要重新划定,不适合做饮用水的水源地要及时调整。各地提交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与调整方案由省厅统一审核汇总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附件:1. 《关于开展<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略)
2. 《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技术纲要》(略)
3. 《江苏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表》(略)
4. 《江苏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汇总表》(略)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