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珠海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财务会计
生效日期: 1998/06/06 颁布日期: 1998/06/06
颁布机构: 珠海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政府规章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财务会计
生效日期: 1998/06/06
颁布日期: 1998/06/06
珠海市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珠府[1998]32号 1998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有效的市属国有(集体)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机制,强化对企业的财务监控,确保公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统称市资产管理部门)是我市企业财务总监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经市政府同意,由市资产管理部门派驻企业正式担任财务监督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资产营运机构、授权投资主体和重点企业。 资产营运机构、授权投资主体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和授权,对授权范围内的市属国有(集体)资产行使出资者各项权力,主要以投资控股(参股)方式从事资产经营的企业法人。 第五条 资产营运机构、授权投资主体对其下属企业实施财务监督,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财务总监任职资格: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熟悉经济、财务会计法规,严守财务会计规章制度,敢于坚持原则,为人正直,有维护公有资产安全和增值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财会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三)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大中型企业担任过总会计师或财务、审计部门领导,具有5年以上财会专业工龄。任职期间,具有良好的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本职岗位工作需要,年龄在45岁(含45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年龄在50岁(含50岁)以下。 第七条 财务总监在市资产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下,对国有(集体)资产的所有者或出资人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出席企业的董事会会议、经理决策会议; (二)审核企业的财务报告,掌握企业经营情况; (三)审核企业重大项目的投资可行性报告; (四)监督检查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审查监督对外借款和投资担保; (五)监督企业拟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监督企业发行债券和企业转制方案; (六)督促企业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七)监督企业内部审计工作,配合政府审计机关对企业的审计监督工作; (八)每季度向市国资局报告企业的资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变化情况,及时报告企业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财务总监对下列事项,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企业上报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二)企业国有(集体)资产流失; (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企业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九条 公开招聘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任职资格由市资产管理部门考评确认,发证聘用。 第十条 财务总监实行实绩考核制度,任职后由市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进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论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级别,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财务总监实行轮换制度,在企业任职三至五年后调换一次。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予解聘: (一)经市资产管理部门考核连续两年不称职的; (二)超越财务总监职权,干预企业经营权,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因监控、审核、操作失误,导致国有(集体)资产严重流失的; (四)不坚持原则,不如实反映企业财务情况,参与企业做假帐,导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有贪污、受贿、侵吞国有(集体)财产或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行为,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设专职,不得兼任。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的工资、福利待遇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县、区资产管理部门选派企业财务总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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