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罚没收据和收费收据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珠海市财政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财务会计
生效日期: 1998/02/26 颁布日期: 1998/02/26
颁布机构: 珠海市财政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财务会计
生效日期: 1998/02/26
颁布日期: 1998/02/26
珠财基收[1998]004号 1998年2月26日市财政局颁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罚没财物收据(下称“罚没收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下称“收费收据”)的管理,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印发的《广东省罚没财物收据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对罚没收据和收费收据,实行“统一印发、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级和香洲、万山、三灶、平沙、红旗等区所用的罚没收据和收费收据,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发;各区财政部门统一到市财政局领取和负责分发,并按有关规定管理本区的票据使用和核销。斗门县所用的罚没收据和收费收据,由斗门县财政局按省统一制定的格式印发。 第三条 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和收费收据,分别套印”珠海市罚没票据专用章”,“珠海市财政局收费票据专用章”(专用章规格按省的规定);斗门县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和收费收费收据,分别套印“斗门县罚没票据专用章”、“斗门县财政局收费票据专用章”。 第四条 所有罚没收据和收费收据,一律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发放。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和销售罚没收据及收费收据。市财政局指定由市印刷厂或市税务印刷厂承印经市财政局批准许可印制的各种收据。斗门县财政局也应指定一间县属国营印刷厂承印罚没和收费收据。指定承印收据的印刷厂,必须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样板、数量及其有关要求,严密监印;同时,必须保证财政票据专用章和所印票据的安全。如发生有关违章违纪事故,按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用票单位凭有效文件或许可证书,到财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办理使用票据手续。 第六条 使用票据条件:必须是独立核算且会计制度健全和配备有专职财务人员的单位;非独立核算的派出机构所使用的票据,一律由主管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统一向财政部门申办用票手续。 第七条 驻我市的中央和省属单位,除经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批准使用上级规定的收据外,一律使用我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或收费收据。 第八条 根据实行“收支两条线、收支两本帐”管理的精神,市区内的各项罚没收入(当场处罚除外)和收费收入(零散收费除外),统一委托银行代收,并由定点银行代开收据。所用收据,由银行财务负责人统一到财政部门领取。 第九条 当场处罚收入和10元以下的零散收费,可由执罚单位或收费单位直接收取后统一存入银行的财政专户,并负责开给定额收据。所用定额收据,凭领票手册到财政部门领取。 第十条 市区外的罚没收入和收费收入,由执罚单位或收费单位直接收取后统一存入银行的财政专户。所用收据,凭领票手册到财政部门领取。 第十一条 特种收费,视实际情况,严格审定用票管理办法。教育、医疗卫生部门的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 第十二条 领票单位(含委托收款的银行部门)凭财政部门核发的领票手册领取票据,并由单位财务人员负责管理和发放,做到专人、专帐、专库(柜)管理,严格遵守领、用、存和核销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收据。 第十三条 对领票手册和所领票据,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使用。如有遗失,应立即在县一级以上的报刊、电台申明作废,并查明遗失原因。同时,按照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严肃处理;如触及刑律的,将提请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领票单位因发生机构变动或改变隶属关系时,应在十五天内向原发放票据的财政部门报告,办理收据的缴销或更换手续,严禁私自处理。 第十五条 票据启用前,应先查清有无缺联、缺号、印错等现象,如有此类现象,应及时送交财政部门处理;使用票据时,必须严肃、认真、负责,票据应加盖收费单位公章,书写应准确、完整,罚没或收费的项目及标准必须写清,金额数字严禁涂改,开票人和收款人必须签章;每本票据用完后,应按封面上的要求填写有关内容,并由有关人员审核、签章。 第十六条 因书写错误或其他原因需要作废的票据,应加具“作废”印章,作废票据应与存根联粘贴,保持全份完整,不得撕毁。 第十七条 已使用过的票据,其存根及票据作废联应整本保存,按国家有关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保管,以备检查。非定额类收据的保存期限定为三周年,定额类收据的保存期限定为一周年;期满后,申报市财政局核定,发给销毁许可证,方可销毁。 第十八条 所有罚没收入和收费收入,均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或收费收据,其收入均应及时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任何部门均不得截留、坐支、挪用或拖欠。 第十九条 对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或收费收据进行罚没或收费的,事主有权拒付。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检举揭发;财政部门将及时进行查处,并按规定时检举有功者给予表扬和奖励,且给予保密。 第二十一条 用票单位若票据管理制度不落实,或不按期报送有关报表、不及时全额缴交收入款项,财政部门有权收回票据或通知其整改,在整改前必须暂停使用罚没或收费收据。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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