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采购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珠海市财政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财务会计
生效日期: 1999/04/08 颁布日期: 1999/04/08
颁布机构: 珠海市财政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珠海市
适用领域: 财务会计
生效日期: 1999/04/08
颁布日期: 1999/04/08
珠财字(1999)09号 1999年4月8日 为保证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收支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我局根据《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珠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珠海市政府采购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政府采购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的收支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珠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党群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用户)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自有收入采购物资或服务的财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自有收入包括经营收入、所属单位缴款及其他收入。 第三条 政府采购资金包括:(一)财政部门拨付或用户划入市政府采购中心用于支付采购物资或服务的资金;(二)财政部门拨付给市政府采购中心支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招标服务费。 第二章 采购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四条 用户需用财政性拨款采购物资或服务的,必须先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书,待批复后再到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领取并填报购物(设备)申请表(附表一);用户用自有收入采购物资或服务的,可直接到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领取并填报购物(设备)申请表,财政部门加具意见后,交市政府采购中心确定采购方式并组织采购。 第五条 采购资金属财政性拨款的,市政府采购中心必须凭购物(设备)申请审批表、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到财政部门相关业务科室办理拨款手续。不进行招标采购的,市政府采购中心除提供上述有关资料外,还必须提供不采用招标采购的批复文件。 第六条 采购资金属财政性拨款的,由财政部门按采购合同金额,直接拨入市政府采购中心的采购资金专用帐户(以下简称采购资金专户),再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支付给供应人;采购资金属自有收入的,由用户按财政部门审核价或市场参考价在审批后五天内划入采购资金专户,市政府采购中心按采购合同金额支付给供应人,节余部分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退还用户。 第七条 财政部门将采购资金拨入采购资金专户的同时,按拨付金额数向用户开具《珠海市政府采购经费收支转帐通知书》(附表二)。 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收到用户划入的采购资金时,开具《珠海市政府采购收款通知书》(附表三),在代支付金额时,开具《珠海市政府采购支出转帐通知书》(附表四)。 用户在收到采购物资或服务时,必须填写《珠海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书》(附表五);收到市政府采购中心退回节余款时,开具收款收据。 第八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珠海市政府采购支出转帐通知书》、《珠海市政府采购物资验收报告书》,用户开具的节余款收款收据和发票复印件进行有关财务处理。 用户根据《珠海市政府采购收款通知书》、《珠海市政府采购支出转帐通知书》、《珠海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书》和正式发票进行有关帐务处理。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资金拨付核算办法 (一)财政部门将采购资金拨入采购资金专户时,作如下帐务处理: 借:预算支出——××类——××款——政府采购支出 贷:国库存款 (二)用户采购资金的帐务处理: 1、收到财政部门开具的转帐通知书时: 借:暂付款(其他应收款)——市政府采购中心 贷: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款——××费用(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等)——政府采购资金 2、将自有资金划入采购资金专户时: 借:暂付款(其他应收款)——市政府采购中心 贷:银行存款 3、收到市政府采购中心开具的转帐通知书时: 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费(设备购置、修缮费、业务费等) 贷:暂付款(其他应收款)——市政府采购中心 4、属固定资产的,同时要作如下帐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设备 贷:固定基金 5、收到市政府采购中心退回节余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暂付款(其他应收款)——市政府采购中心 (三)市政府采购中心有关帐务处理: 1、收到财政部门拨入和用户划入的采购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暂存款(其他应付款)——××单位 2、代用户人支付给供应人货款时: 借:暂存款(其他应付款)——××单位 贷:银行存款 3、退还用户采购资金节余款时: 借:暂存款(其他应付款)——××单位 贷:银行存款 第十条 采购进口物资,需用外汇资金支付的,属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部门凭核准的采购计划、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经批准的外汇额度等资料,按拨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兑换率将应折合的人民币拨入采购资金专户;属自有收入的,由用户在规定时间内,按划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兑换率折合人民币划入采购资金专户。实际采购时发生的汇兑损益,由用户负担。有关资金支付的帐务处理按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 财务监督 第十一条 用户必须按月将政府采购资金收支情况专项向财政部门报送报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珠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进行采购活动,任何单位不得转移、挪用、挤占政府采购资金,凡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拨付及付款手续的,视同违反财经纪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加强对财政部门拨入及各用户划入的采购资金的管理,定期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和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汇报采购资金的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机构及各用户必须接受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当地政府采购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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