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财政债权追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财务会计 |
生效日期: |
2001/12/30 |
颁布日期: |
2001/12/30 |
颁布机构: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财务会计 |
生效日期: |
2001/12/30 |
颁布日期: |
2001/12/30 |
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财政债权追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珠府[2001]104号
2001年12月30日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关于加强财政债权追收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财政债权追收工作的意见
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加强我市财政债权追收工作,做到对此项工作加大力度,加快进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借款的处理
(一)企业对财政借款不得以各种理由逃避债务,财政部门对财政债权享有限期清理并依法追偿的权利。
(二)对已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债权,在诉讼保全期间清还借款本金的,予以撤诉;已偿还本金30%的或提供经评估价值为债务的1.5倍物业、股权等资产作抵押,并作出在6个月内分期还清全部借款计划书的,办理缓诉,未按还款计划执行的,则恢复诉讼。
(三)自2002年1月1日起,债务人在3个月内还清借款本金的,予以免交利息的70%;在6个月内还清借款本金的,予以免交利息的50%。
(四)涉及企业改制和行政事业单位办企业脱钩改制的财政借款,由市国经局提供相关债务处理方案资料,并负责落实债务人和抵押担保手续;在国企产权改革中对财政借款有具体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市国土资源局有欠借款单位征地补偿款项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冲帐。
(六)经市工商局证明已注销超过5年的借款单位,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作销帐处理,并另设辅助帐记录。
二、行政事业单位借款的处理
(一)市财政局与市国土资源局之间的债权债务,经双方确认,报市政府审批后冲销。
(二)全额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差额事业单位的借款,用于周转经费开支的,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
(三)全额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差额事业单位的借款,投资下属单位用作经营活动的,由借款单位负责清还,市财政局保留对接受投资单位的代位追偿权。借款单位不能用现金清还借款的,用被投资单位的资产经评估作价后抵顶债务。
(四)全额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差额事业单位的借款,用于建设经计划部门同意立项的办公楼或公益性基建项目的,报市政府审批后增加其财政基建拨款,同时核销其债务。
(五)各区财政的周转金借款,用于发放工资周转的,按合同规定期限清还。逾期未能清还的,须报还款计划分期偿还。
(六)各区财政将周转金借款转借给企业的,由各区负责追收。无法偿还的,借款本金在市财政转移支付中抵扣,欠付的利息分3年按月平均偿还。
(七)省属驻珠海单位的借款,逾期未能清还的应报还款计划,分期偿还。
(八)其它情况的借款另行上报市政府审批处理。
三、对恶意逃避债务行为的处理
(一)对不执行本文件或不配合财政债权追收工作的企业和个人,由市监察局,市审计局配合市财政债权追收工作组进行确权和查帐审计。
(二)对隐瞒,转移资产和逃匿债务的单位及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由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