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发放《广东省海域使用证》和《广东省养殖使用证》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0/07/30 |
颁布日期: |
2000/07/30 |
颁布机构: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政府规章 |
适用地区: |
珠海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00/07/30 |
颁布日期: |
2000/07/30 |
珠海市发放《广东省海域使用证》和《广东省养殖使用证》实施办法
珠府[2000]81号
2000年7月30日市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广东省海域使用许可证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提高海洋资源有效利用率,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根据省人民政府加强海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海域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进行非农业开发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级以上海洋与水产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海域使用证并缴纳海域使用费。
非农业建设用海项目,应由规划国土、海洋与水产、水利、环保、海监等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论证,由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海域使用证。养殖用海涉及到城市建设、海底工程、船舶通航、江河出海口的,应征得相关职能部门的同意。相关职能部门持否定意见的,则不能发证。
第三条 斗门县非农业建设用海项目,使用面积在50公顷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县海洋与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海域使用证,报市海洋与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0公顷以上的,按《广东省海域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在其辖区内行使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审批发放海域使用证,送市海洋与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香洲区、横琴经济开发区、三灶和淇澳管理区的非农业建设用海项目,经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市海洋与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海域使用证。
第四条 领取海域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海域的功能,要按规定缴纳使用费。违反者,由海洋与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条 非农业建设用海的海域使用费,实行谁发证谁征收的办法,征收标准按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征收海域使用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1998]4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市征收的海域使用费,除按规定上缴国家财政30%外,余下部分的20%返拨给项目所在县、区(功能区、管理区,下同);斗门县征收的海域使用费,除按规定上缴30%给国家财政外,县征收留用部分的20%上缴市财政,80%留县。
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征收的海域使用费,除按规定上缴30%给国家财政外,剩余部分留给试验区。
第六条 临海镇村有优先获得浅海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养殖用海由镇统一向县、区海洋与水产(农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发给养殖使用证后,由镇组织养殖户进行养殖生产。
第七条 临海镇村之间浅海滩涂界线,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核定后,由市海洋与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镇实际确定养殖区域范围.各镇按确定的范围作出养殖用海规划,经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办理养殖使用证,组织实施养殖开发利用,接受同级海洋与水产(农渔)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各县、区临海镇的养殖用海,由县(区)的海洋与水产(农渔)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养殖使用证,报市海洋与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根据《广东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发放养殖使用证的浅海滩涂,征收养殖使用费。具体征收和管理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另行颁布。
第九条 各临海镇养殖规划区域范围以外的浅海滩涂,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组织公开招标,引资开发利用,市海洋与水产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养殖使用证。
第十条 海域使用费和养殖使用费由各级海洋与水产(农渔)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纳入各级政府或功能区、管理区财政部门设立的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海域使用费的用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用于海洋综合管理和海洋开发建设。养殖使用费用于浅海、滩涂的开发和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 对已预征的浅海滩涂,经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由县、区海洋与水产(农渔)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养殖使用证。已预征的浅海滩涂所征收的养殖使用费划拨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