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中山市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山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06/15 |
颁布日期: |
2008/06/15 |
颁布机构: |
中山市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山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06/15 |
颁布日期: |
2008/06/15 |
印发《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08年06月15日发文单位:环保局文号:中环[2008]63号
各镇区环保分局、各科、室、监察分局、站、所:
现将《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二OO八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现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落实<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办〔2008〕12号)以及广东省环保局《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函〔2008〕265号)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内容如下:
一、认真开展宣传贯彻工作
(一)迅速组织法制科、建管科、污控科、监察分局、监测站、镇区分局等相关部门对《办法》进行认真学习和贯彻。
(二)在市内主要媒体上对《办法》的实施进行广泛宣传。明确2008年2月1日前已经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老企业”),申请列入临时名录的截止日期为2008年6月30日。今后禁止任何个人和未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活动。
二、获取从事此类活动的个人和单位的名单
市环保局发函到工商部门,获取我市现有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名单(见附件一)。同时根据《办法》的规定,要求工商部门从今后开始在给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发放工商营业执照前,应当核查是否取得已获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未取得环评审批的,不应给其发放此类工商执照。
三、督促从事此类活动的个人和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各镇区分局根据掌握的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名单,督促各自辖区内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及时到我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见附件二)。
四、核定、公布临时名录及名录
(一)即日起至6月30日,我局开始接受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列入临时名录的申请,由污控科负责按照广东省环保局《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函〔2008〕265号)规定的相关工作程序进行受理。
核查相关证明文件,并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列入临时名录。对列入临时名录和不予列入临时名录的单位均以通知单形式书面告之。
对近三年内没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没有《办法》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列入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并予以公布。
(三)7月初,统计汇总符合条件的单位,将列入名录和临时名录,可以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单在局网站及市内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以后按季度更新调整。
五、后续监管工作
(一)加强对因不符合条件而未列入名录和临时名录的单位的监管,对未列入名单而继续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二)加强对电子废物产生单位处置、利用电子废物行为的监管,督促有《办法》第十五条中情形之一的单位将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进行拆解、利用或处置。
六、实施工作的具体分工
参照《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就相关工作分工如下:
(一)法制科: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宣传和培训方案,重点针对电子废物产生单位和拆解、利用、处置单位进行宣传和培训,推动企业知法守法;
(二)建管科:严格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类项目的环评审批。对于有电子废物产生的项目,环评批复中明确要求其进行合理处置;
(三)污控科:负责对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类项目进行验收;对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类企业列入名录及临时名录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报局领导同意后出具同意意见;对电子废物产生和拆解、利用、处置单位日常管理和经营情况进行监管。
(四)监察分局:负责对列入污染源名录内的电子废物产生和拆解、利用、处置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执法检查,对非法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以及未按规定对电子废物进行合理处置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调查取证。
(五)监测站:负责对拆解、利用、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性监测,每年最少一次。
(六)镇区分局:负责辖区内电子废物产生单位和从事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的进行日常监管。
附件:一、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清查名单
二、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管理工作程序
三、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申请书
四、有关条件的证明材料及其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