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中山市物价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山市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8/11/18 | 颁布日期: | 2008/11/18 | 
            
          
         
        
          
            
              
                | 颁布机构: | 中山市物价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中山市 | 
              
              	| 适用领域: | 固体废物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08/11/18 | 
              
              	| 颁布日期: | 2008/11/18 | 
            
          
         
        
关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08年11月18日发文单位:物价局文号:中价〔2008〕126号
市各医疗卫生单位,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粤价[2003]229号精神,现就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是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为完成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储存、处置而向委托其处理医疗废物的医疗机构收取的费用。 
    二、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范围:全市各类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卫生院、诊所、血液中心、疾控中心、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站)等医疗卫生机构。 
    三、鉴于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已纳入医疗成本,住院床位费已包括医疗废物处置的费用,故决定从2008年12月1日起,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患者收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 
    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可在中山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见附表)内,与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同时做好成本核算,每年向市物价局、卫生局报送财务报表。 
    五、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所收款项主要用于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的设施、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等开支,实行专款专用。请收费单位到市物价局换领《收费许可证》,并实行收费公示。原中价[2006]138号文同时废止。
中山市物价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表:
中山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表 
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一、有病床 天?床位 1.80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向有病床的医疗机构按月收取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住院病床日数 ╳ 30(日)╳ 1.8(元/床?日)。
二、没有病床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向没有病床的医疗机构按月收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
(一)按日均排放30公斤以上 月 1200 
(二)20-30公斤
(含30) ″ 800 
(三)10-20公斤
(含20) ″ 600 
(四)5-10公斤
(含10) ″ 400 
(五)2-5公斤
(含5) ″ 200 
(六)2公斤以下
(含2) ″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