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汾江河流域重点工业污染源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佛山市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佛山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8/06/24 |
颁布日期: |
2008/06/24 |
颁布机构: |
佛山市环保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佛山市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08/06/24 |
颁布日期: |
2008/06/24 |
关于印发《佛山市汾江河流域重点工业污染源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禅城区、南海区环保局,各有关企业:
《佛山市汾江河流域重点工业污染源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企业 信用 办法
抄送:市委有关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禅城区、南海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 2008年6月24日印发
佛山市汾江河流域重点工业污染源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促进汾江河流域综合治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广东省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信用管理,是指环保部门对其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收集的关于企业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行为记录进行分析评价,并确定企业的环境信用级别。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汾江河流域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企业。具体企业名单由市环保局逐年确定公布。
第四条 市及禅城区、南海区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重点工业污染源企业的环境保护信用管理。
第五条 重点工业污染源企业的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信息采集、处理、评价、公布、反馈和监督过程要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
第六条 重点工业污染源企业的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时限的起止点为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
按照各企业的环境行为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分环保诚信、环保警示、环保严管3个等级。
第七条 市环保局于每年4月份将评价结果在佛山市政府网、佛山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公布。
第二章 评价指标体系
第八条 重点工业污染源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企业污染控制、环保守法情况2类,共10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企业污染控制情况
1、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2、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3、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按规定得到妥善处理处置。
(二)环保守法情况
4、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5、建设项目依法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6、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7、无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原因引发的除外);
8、无不正常使用或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行为;
9、依法填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和环境统计报表;
10、按规定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装置。
第九条 重点工业污染源企业的3个环境信用等级,分别以不同颜色标识,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环保诚信企业,用绿色牌表示。评价标准为上述l0项指标全部达标。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则不得评为环保诚信企业。
(二)环保严管企业,用红色牌表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则为环保严管企业:
1、排放污染物超标:废水或废气主要污染因子超标1倍以上,或者超标达2次以上;
2、主要污染物排放未达到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3、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得到妥善处理处置;
4、建设项目未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5、建设项目未依法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6、有突发环境事件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原因引发的除外);
7、有不正常使用或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行为;
8、未按规定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装置。
(三)环保警示企业,用黄色牌表示。既未列入环保严管企业又不具备环保诚信企业条件的,应列为环保警示企业。
第三章 评价机构与程序
第十条 禅城、南海区环保局负责对各企业的环境行为信用状况进行初评。市环保局负责组织评价。
禅城、南海区环保局应于每年3月1日前将各企业的环境行为信用状况初评结果报市环保局。
第十一条 市和禅城区、南海区的环境监测机构应按规定对重点污染源企业进行监测。
第十二条 市环保局通过现场抽查、抽测、调阅案卷资料等方式组织评价工作,提出拟评价结果,并自每年的3月20日起在本局网站上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并负责对公众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企业对拟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自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向市环保局申请复核。市环保局在接到企业反馈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反馈的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通知企业。
第十三条 经复核、公示、调查核实无异议的,市环保局正式公布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送达被评价企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在重点工业污染源企业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工作中,不按规定评价或者在评价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给相关企(事)业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重点工业污染源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企业被评价后,其行为有以下情形的,一经发现查实,信用级别立即降为环保严管企业:
(一)不正常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或改变(增加)生产工艺等违法行为;
(三)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引发的除外);
(四)未按规定处置危险废物。
第十六条 禅城区、南海区环保局应及时将查实的前条有关信息报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审查属实的,应在3日内对企业的信用级别作降级处理,同时将降级结果公布于佛山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以及禅城、南海区环保局网站、主要新闻媒体。
第十七条 对获得绿牌的环保诚信企业,市及禅城区、南海区环保局将在以下几个方面给予绿色通道,或者在环境管理中采取倾斜政策:
(一)可作为评选各类先进环保审查的优先条件;
(二)企业申请上市、再融资或申报名牌产品,给予有限审查或免予现场核查;
(三)组织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八条 对获得黄牌的环保警示企业以及获得红牌的环保严管企业,评选各类先进环保审查中均不予通过。
第十九条 对获得黄牌的环保警示企业,应依据其违法情形依法实施以下处理:
(一)责令补缴排污费;
(二)罚款;
(三)提请政府停产停业整顿;
(四)其他依法应当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条 对获得红牌的环保严管企业,应依据其违法情形依法实施以下处理:
(一)挂牌督办;
(二)限期治理;
(三)处以罚款;
(四)责令停产;
(五)提请政府实施关闭;
(六)组织媒体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七)其他依法应当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及禅城区、南海区环保局应将企业环境信用级别情况通报同级下列单位,环境行为信用等级应成为企业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
(一)发改、经贸、国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
(二)银行等金融部门;
(三)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
(四)供水、供电、燃气等保障部门;
(五)其他有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